原标题: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3
2021年8月27日,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于2021年8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润阳科技”)董事会编制了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4号),润阳科技获准公开发行2,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票。本次发行价格为26.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3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1,201.9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21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1043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结存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度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21年1月,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各募集资金存放专户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实际余额为4,546.76万元,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到期余额为42,000.00万元,合计46,546.76万元。
三、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请详见“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的情况。
润阳科技募投项目原共有土地面积为139.40亩,分为2块地:浙(2019)长兴县不动产权第0018158号(面积:36,728.00平方米)和浙(2019)长兴县不动产权第0018162号(面积:56,226.00平方米)。
因润阳科技募投项目地块(浙(2019)长兴县不动产权第0018162号)与亚太人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位于润阳科技北侧)之间土地线型存在弯曲情况,属地政府南太湖管委会协调两家企业进行相邻等面积(1,052.00平方米)土地置换。经双方公司同意后,由政府办理了置换手续。置换后润阳科技募投项目土地总面积保持不变,仍为139.40亩。
除上述土地权证证书更新外,公司募投项目无其他改变,不存在募投项目变更或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等情况。
变更前,募投项目土地情况如下:
变更后,募投项目土地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6,303.78万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29号)。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超募资金,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去向
1、经公司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1年1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共计42,000.00万元。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附表1:《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表1: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①由于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1,201.9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因此公司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补充营运资金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712.76万元。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人数:45人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429万股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阳科技”)于2021年8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拟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徐何生先生就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2、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本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为了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员工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计划对《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待优化调整完成后适时推出,因此决定取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1年6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徐何生先生就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4、2021年7月1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1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情况
1、调整激励对象人数与授予数量
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46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6人调整为4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35万股调整为429万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调整后的具体情况: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润阳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阳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润阳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一、总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名单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46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6人调整为4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35.00万股调整为429.00万股。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被公司取消其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1、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429.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920 证券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无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庆锋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与摘要,董事会认为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46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6人调整为4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35万股调整为429万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董事万立祥先生、周霜霜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8月30日为授予日,按照30.00元/股的价格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42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董事万立祥先生、周霜霜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6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罗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46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1年8月30日作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42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8月30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29.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0.00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阳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授予日:2020年8月30日。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9.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
3、授予价格:30.00元/股。
4、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不另设置禁售期。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对2021-2023年净利润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分年进行考核,依据归属前最近一次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拟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徐何生先生就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2、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本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为了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员工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计划对《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待优化调整完成后适时推出,因此决定取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1年6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徐何生先生就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4、2021年7月1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1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46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注: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8月30日
2、授予数量:429.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45人
4、首次授予价格:3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股份支付费用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以2021年8月27日收盘数据用B-S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票:33.90元/股;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22%、23.98%、26.36%(采用创业板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波动率:1.50%、2.10%、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1799%。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429万股限制性股票预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2,977.30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3、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除1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被公司取消其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42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十、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1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被公司取消其激励资格外,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42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润阳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阳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润阳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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