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1-003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19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熠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生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正和生态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0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71.1111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13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61,595.91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5,350.00万元,余额为人民币56,245.91万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364.6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81.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5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按照初始分配额度同比例调减,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公司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以上募投项目之间的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343.01万元,拟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不含税保荐费和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407.41万元,本次拟进行置换407.41万元。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募资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出具鉴证报告及专项说明,并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2,750.4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52号),认为:正和生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正和生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正和生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正和生态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岳东 李寿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1-004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19日以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邓印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12,750.42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1-007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10日15 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一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1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0日
至2021年9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应说明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一)登记时间:2021年9月4日-2021年9月4日(9:30-12:00、14:00-17:3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一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1层证劵事务中心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 附件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使用电子邮件(IR@zeho.com.cn)方式进行登记,电子邮件请在2021年9月4日下午17:30前发送到公司上述邮箱(登记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
(四)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 会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
六、其他事项
联 系 人:程晓凤
电话号码:010-59847911
传真号码:010-82601974
电子信箱:IR@zeho.com.cn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第三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1-005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方案:募投项目金额按照初始分配额度同比例调减。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12,343.0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407.41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2,750.42万元置换上述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90号文《关于核准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71.111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13元。截至2021年8月11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71.1111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959,109.4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813,017.7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11日划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51号),公司已按照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情况
根据《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对应各募投项目拟投资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881.30万元,低于募投项目的合计投资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按照初始分配额度同比例调减,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公司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以上募投项目之间的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截至2021年8月1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343.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不含税保荐承销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407.41万元,本次拟进行置换407.41万元。
本次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750.4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750.42万元。
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出具了鉴证报告。该鉴证报告指出:正和生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正和生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正和生态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募资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出具鉴证报告及专项说明,并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2,750.4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12,750.42万元。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249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71.1111万股,并于2021 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ZEHO Waterfro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84.444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设计总工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聚焦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生态环保领域,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先进技术带动核心产品的研发,创新发展DBIFO(设计-建设-智慧-投资-运营)的商业模式,以智慧生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领先的生态科技运营商,助力中国新型城镇化高质量、高标准的发展,为创建更加自然、和谐以及可持续的人居环境提供生态环保服务,为国家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技术开发;环境监测;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经济信息咨询;销售花、草及观赏植物、植物幼苗。(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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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284.444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一款规定标准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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