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097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097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1年08月25日 03:10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097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云企业”)、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中超控股及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鹏锦企业”)、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一审案号为(2018)粤03民初4103号,诉求判令被告锦云企业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项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其投资收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被告按照相应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7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年4月16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2019 年7月17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2020年1月2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19-126)、2020年3月4日《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昨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721号),广东高院对原告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锦云企业及公司等其他被告的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主要围绕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要求锦云企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及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第一条的约定,锦云企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在华融鹏锦企业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华融信托分配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时,若合伙企业向华融信托分配的出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税后金额),或者分配的投资收益低于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华融信托向合伙企业支付3亿元认缴出资之日起至合伙企业向华融信托分配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之日止,按照11.5%/年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的金额(税后金额)”。而根据《合伙协议》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约定,鹏锦企业向华融信托分配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应当由合伙人即华融信托和锦云企业在合伙鹏锦企业解散后清算时进行。本案并无证据显示鹏锦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清算。二审期间锦云企业提供的《合伙企业清算协议》仅为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不能以此证明鹏锦企业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了清算。本案因合伙企业鹏锦企业未依法清算,未能对合伙人华融信托和锦云企业的出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分配,故无法确定华融信托获得的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是否低于《差额补足协议》所约定的标准,是否需要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所以说,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要求锦云企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审法院对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要求锦云企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及要求各保证人对此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锦云企业上诉主张锦云企业违反了《差额补足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差额补足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6.1条约定了锦云企业构成违约事件的十四种情形,第6.2条则针对上述违约情形约定了华融信托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以上条款并没有明确约定只要锦云企业存在第6.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就应该立即履行差额补足义务。锦云企业是否应当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仍应以《差额补足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为依据。因此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以锦云企业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为由要求锦云企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629.86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东高院判决驳回华融资产广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推进其他未决恶意担保案件的诉讼进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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