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一对邻居,一家种了苹果树,一家种了核桃树。因为果树高度不同造成的采光问题,两方大打出手,其中一人右臂骨折。7月1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这起“相邻权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近日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吉县农户老张家的苹果地与老冯家的核桃地相邻,因采光问题,两家积怨已久。”检察官介绍,由于核桃树与苹果树的高度差较大,缺少阳光照射的果树,在果品质量及数量上自然影响不小。2018年9月2日,张某某与冯某某因此事,再次发生争执。因为双方各不相让,争执很快发展成了武斗。在此过程中,张某某致冯某某倒地,造成冯某某右臂骨折。经鉴定,冯某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张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
为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实地走访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住所地及所在村委、辖区派出所,对案件的起因和造成矛盾的根源进行了详细了解。此后,检察官还对张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听取了村干部及周边群众的评价,并委托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
听证会上,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张某某也表示已充分认识错误,今后一定规范自身言行,用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被害人冯某某也表态,在本案中自身也存在过错,造成矛盾根源的核桃树也已经刨除。今后,遇事会多为他人着想、团结邻里、与人为善。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最具有“表象简单、实则复杂”的特征。
延伸
常见的“相邻权纠纷”怎么解决?
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不过,相邻的住家之间也难免会有些磕磕碰碰。那么,日常生活中常见相邻关系在法律上又都是怎么规定的呢?
违章搭建影响采光通风
刘某和葛某为上下楼邻居,在他们所住的单元,有一个公共天井。为了方便自己使用,葛某在自家天井窗外安装了护栏,护栏底部垫放了隔板并堆放了杂物,护栏下方位置为刘某家厨房及卫生间窗户。刘某认为,葛某的行为影响了自己厨房排烟及厨房与卫生间的采光,要求对方清除。葛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安装护栏合法,且在护栏放置物品系其自由。双方因此事产生矛盾已持续十余年。法院介入此事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葛某主动将天井护栏内隔板和杂物进行了移除,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释法:本案涉及以相邻建筑违章为由请求拆除问题。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属于行政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定。但如果搭建的建筑物影响其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范围,本案中,刘某最初诉求即以违建为由要求拆除护栏,经法院释明后,变更为移除护栏内隔板及杂物。据悉,很多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案件的复杂性往往不仅仅在于案件事实,更在于当事人的情绪对立与心态复杂。
居民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带着互让互利、团结邻里的心态寻求协商沟通,在协商不畅时,及时向社
区反映,并积极配合社区的调解工作,争取将矛盾化
解在源头,避免产生后续矛盾激化、增加不必要成
本等问题。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注重以照片及影
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配合法院勘察现场、了解事实、案件审理、协商调解等工作,力争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邻里关系。
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
岳某家住601号,王某家住501号,双方为上下楼邻居。原告王某主张,其已出租的501号房屋发现被楼上601号房屋漏水严重浸泡,造成重新装修费用、家具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要求岳某赔偿。向物业公司及601号房屋使用人进行交涉,但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向该小区物业公司调查询问,物业公司人员答复,501号房屋向物业公司报过漏水情况。经现场勘验并经双方确认:501号房屋的卧室门、家具、床垫、墙皮等物品或位置有过水痕迹或裂纹。法院认为,尽管岳某否认601号房屋向501号房屋漏水的事实,但根据现场勘验状况,601号房屋墙壁存在明显水印及流水痕迹,501号房屋房顶、墙壁、家具等存在被水浸泡痕迹,同时物业公司亦确认王某就漏水事宜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就漏水事件向601号居住人进行询问。根据社会常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岳某、王某系上下楼相邻关系,上述证据足以证实501号房屋财产权益受损系601号房屋漏水所致。最终,法院综合501号房屋受损现状、修复期限、岳某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岳某赔偿王某因漏水造成房屋及家具的修复损失、租金损失。
法官释法: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漏水财损问题,双方往往会因为漏水原因、责任主体、损失范围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此类案件只有确定了漏水原因才能确定责任主体,所以在发现漏水时,当事人应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社区及物业进行反馈,以便固定事实方便维权,如在无人认可且无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需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
关于损失范围,在原告主张赔偿时,需就因房屋漏水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漏水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列好物品清单,可提前寻找购买票据或进行询价,以便后续诉讼方便,如双方就物品损失价值无法协商一致,亦可申请司法鉴定。关于租金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漏水导致一方需在外租房居住,及因漏水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达到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且仅限合理范围内,受损方怠于行使权利恶意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扩大部分不予支持。
私自占用公共空间进行加建
严某与万某是邻居,一家住306号,一家住307号。严某厨房窗户面向楼道,正对楼道窗户,与万某房门斜对,厨房窗户、楼道窗户和万某房门之间形成公共楼道区域。为了方便自己使用,万某在公共楼道内又安装了一个防盗门,将门前区域封闭,进行自用。对此,严某认为该铁门导致楼道采光、气流调节受影响,并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对其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以及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不便,故要求万某拆除其私自安装在涉案楼道内的铁门。万某辩称,涉案铁门不会对严某正常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产生影响。并且他还认为,由于建筑设计的原因,其在房屋门前形成了一块专属于自家房屋进出的唯一通道,不与其他任何住户发生往来,故对该区域应享有物权法上的专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所涉楼道为公共区域,虽然万某的房屋靠近楼道窗户,位于楼道尽头,相较于其他业主,万某对于其房屋门前的楼道区域利用较多,但这并不能改变该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性质,其无权将该区域占有私用。万某加建的铁门对严某家的通风及严某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因此,法院判决万某拆除涉案防盗门。
法官释法:本案涉及业主私自在楼道内加建的问题。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对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处置,故通过加建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占为己有。此问题在物业管理不善的小区中较为普遍,易引发邻里矛盾。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在享有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区域的使用。本案对于规范业主行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有引导作用。楼道应属业主共有,业主不得私自加建防盗门或堆放杂物。广大业主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
(责编: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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