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起诉金额约76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接到思明区法院《应诉通知书》。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一:郭娟(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一”)
原告二: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二”)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9号海峡明珠广场26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娟
被告一: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为”)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
法定代表人;黄林涛
被告二: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嘉康”)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南京紫东国际创意园A5栋5001室
法定代表人:易明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郭娟与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的《关于保证金的补充协议》;
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768万元及违约金;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5日,被告弘业永为与KING BRIGHT DRAGON CORP签订《销售合同》,约定KING BRIGHT DRAGON CORP向弘业永为购买一批一次性丁腈手套,商品总价格为59.39万美元,约定装运期限为2021年3月22日。
为保证《销售合同》的履行,原、被告经协商,被告易嘉康与原告郭娟签订《关于保证金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销售合同》签订时,KING BRIGHT DRAGON CORP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768万元整至弘业永为指定账户。原告郭娟指令原告二厦门圣邦支付该笔保证金。弘业永为在收到款项后合同成立,扣除13%税款后,支付给被告易嘉康指定账户。待弘业永为收到KING BRIGHT DRAGON CORP以美元支付的合同全额货款后,在2个工作日将20%的保证金原路返回至原告二厦门圣邦账户。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保证金及时返还原告二账户,则被告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2021年2月底,该笔货物涉及一起知识产权纠纷,至今未交货。原告认为该《销售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保证金再无存在必要,二被告应将保证金768万元原路返回至原告二账户。经多次催告,二被告始终不予返还该保证金。据此,原告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告同时提起了诉前保全,向思明区法院申请冻结弘业永为银行账户768万元,目前已冻结弘业永为基本户资金约110万元。原告申请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0%,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日常资金周转基本无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时与相关各方沟通磋商,妥善解决弘业永为资金冻结情况和相关合同纠纷。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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