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 证券市场禁入规则修订完善

明确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 证券市场禁入规则修订完善
2021年06月23日 06:15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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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 证券市场禁入规则修订完善

  本报记者 杨毅

  证券市场禁入的范围再次扩大和明确。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类型、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以及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分析人士认为,《规定》的实施体现出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新增交易类禁入类型

  根据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在总结近年行政执法实践基础上,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次《规定》。

  于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第221条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进行了修订,相比原有证券法主要完善了三处:一是新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限制作为市场禁入内容;二是增加“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作为禁入内容;三是将不得担任职务的机构类型由“上市公司”扩展为全体“证券发行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并与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相配套,证监会结合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介绍,本次《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以下简称“交易类禁入”)两类,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充分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七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5年近300人次被禁入市场

  完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2015年原规定实施后,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采取市场禁入人次数比原规定修订前5年(2011年至2015年,共计禁入123人次)增长142%。分年限看,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按类型看,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幕交易类违法市场禁入17人次,市场操纵类违法市场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类违法市场禁入191人次,从业人员违法类市场禁入21人次,其他违法类案件市场禁入43人次。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市场禁入的严厉程度较好匹配了实践中不同危害情节违法行为的发生频度。原规定对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同时,市场禁入已覆盖资本市场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特别是对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逐出市场”的有力打击,提高了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次修订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对根据上位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高莉表示。

  此前,证监会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据介绍,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普遍赞成《规定》修订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内容,认为《规定》内容完备、考虑周全、较为成熟,建议尽快出台。

  坚持从严执法主基调

  身份类禁入沿用原规定的禁入措施,而交易类禁入属于新增措施。分析人士认为,单纯的身份类禁入,对于原本就不在相关职位任职的违法违规者打击效果不大,而交易类禁入对于此类人员则可以形成有效威慑。两者相互配合,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正本清源。

  “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者往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交易类禁入是对其使用专业能力从事不法行为的全面禁业型市场驱逐式惩戒。”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交易类禁入类型的引入,让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者,不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而且也不得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牟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交易类禁入设置了5年期限上限。对此,高莉表示,考虑到交易类禁入为新证券法增加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证监会本着科学立法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充分借鉴境内外经验基础上,审慎确定了相关适用规则,即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起步。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上述制度安排得到市场各方普遍认同。

  交易类5年禁入上限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据了解,证监会下一步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把“严”的执法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加大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力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责手段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资本市场更好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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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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