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1年06月17日 03: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Fosun Medical Holdings AB(以下简称“FMH”)

  ●本次对外担保情况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国际”)拟依据各自对FMH的权益比例(即本公司55%、复星国际45%,下同)为其于约定期间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的本金总额不超过等值于人民币35,000万元的外币贷款业务项下债务分别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本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FMH申请的本金总额不超过等值于人民币19,250万元的外币贷款业务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

  截至2021年6月1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按2021年6月16日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欧元对人民币中间价,下同)折合人民币约1,905,942万元,占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约51.52%;其中:本集团实际为FMH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46,387万元。上述本集团对外担保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及复星国际拟依据各自对FMH的权益比例为其于约定期间向中信银行申请的本金总额不超过等值于人民币35,000万元的外币贷款业务项下债务分别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就此,2021年6月16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FMH在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首尾两日)期间因贷款业务而向中信银行负有的本金总额不超过等值于人民币19,250万元外币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800,000万元(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单位、控股子公司/单位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提供担保;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报经批准的新增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FMH成立于2016年,注册地为瑞典,其主席及首席执行官为刘毅先生。截至本公告日,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Windgothenburg (HK) Limited(系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复星国际之全资子公司)持有其45%的股权。FMH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和经营;截至本公告日,FMH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Breas Medical Holdings AB(以下简称“Breas”)100%股权。Breas主营呼吸机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FMH管理层报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FMH总资产为11,590万欧元,所有者权益为4,635万欧元,负债总额为6,955万欧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6,489万欧元、流动负债总额4,183万欧元);2020年,FMH实现营业收入0欧元,实现净利润192万欧元。

  根据FMH管理层报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3月31日,FMH总资产为11,863万欧元,所有者权益为4,496万欧元,负债总额为7,367万欧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6,868万欧元、流动负债总额4,475万欧元);2021年1至3月,FMH实现营业收入0欧元,实现净利润-139万欧元。

  三、本公司签署之《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由本公司为FMH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首尾两日)期间因贷款业务而向中信银行负有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FMH依据约定应向中信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9,250万元的外币)、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2、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为贷款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如约定该等债务提前到期或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则以该等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约定分期清偿债务的,则以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为该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保证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鉴于本次担保系按权益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6月1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按2021年6月16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1,905,942万元,占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约51.52%;其中:本集团实际为FMH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46,387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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