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首审证券行政处罚案件 金刚玻璃原独董将广东证监局告上法庭

北京金融法院首审证券行政处罚案件 金刚玻璃原独董将广东证监局告上法庭
2021年05月27日 16:41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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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北京金融法院首审证券行政处罚案件,金刚玻璃原独董将广东证监局告上法庭|局外人

  记者|陈靖

  金刚玻璃因存在虚增营收、报告作假等问题,时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支毅被广东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行政罚款。

  5月26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支毅诉被上诉人广东证监局、中国证监会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该案系北京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审判长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担任。广东证监局负责人李某出庭应诉。

图片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图片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2020年4月15日,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金刚玻璃2015年至2017年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

  据了解,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

  因时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上诉人支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支毅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广东证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支毅仍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支毅的诉讼请求。后支毅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因该案诉讼材料较多,仅证据材料就多达2.4万余页,法院遂在庭前专门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

  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广东证监局对支毅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对支毅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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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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