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05月15日 00:49 证券时报

原标题: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1-05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5月13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5月14日在格林美(武汉)城市矿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8人(其中,董事陈星题先生、唐鑫炳先生、吴浩锋先生,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均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1-05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6号)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非公开发行634,793,18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909,962.88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6,512,911.01元。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资金于2020年4月23日到账,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A验字(2020)0021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年5月13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投项目“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年产5万吨动力三元材料前驱体原料及2万吨三元正极材料)”募集资金用途,将“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年产5万吨动力三元材料前驱体原料及2万吨三元正极材料)”项目结余募集资金65,527.7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净额为64,546.93万元,银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980.83万元)用于“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项目(5万吨镍/年)”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原“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年产5万吨动力三元材料前驱体原料及2万吨三元正极材料)”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将进行注销,在办理注销业务时,结余的银行利息收入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PT. 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中文名“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甲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以下合称为“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宇、李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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