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1-36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1-36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04月21日 03:50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1-36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30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0),于4月1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33);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1年4月20日(星期二)15:0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段先念先生、副董事长姚军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独立董事宋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股份:4,865,779,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53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62人,代表股份:3,879,774,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269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31人,代表股份:986,004,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267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57,848,38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370%;反对5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10%;弃权7,88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6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916,21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0825%;反对5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86%;弃权7,88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898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57,848,38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370%;反对5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10%;弃权7,88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6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916,21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0825%;反对5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86%;弃权7,88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898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57,848,38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370%;反对5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10%;弃权7,88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6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916,21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0825%;反对5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86%;弃权7,88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898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57,646,09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328%;反对98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203%;弃权7,14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4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713,92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0081%;反对988,69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3637%;弃权7,14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282%;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1-2022年度拟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797,323,412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8.5931%;反对61,281,37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2594%;弃权7,1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4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391,24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74.8182%;反对61,281,37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2.5426%;弃权7,1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392%;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1-2022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987,825,20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8063%;反对14,176,6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4036%;弃权7,979,74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79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690,972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1.8497%;反对14,176,60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5.2149%;弃权7,979,74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93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该提案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数为3,855,685,442股)、陈跃华(在交易对方任职,公司监事长,持股数为112,500股)已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2022年度拟为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43,297,32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5380%;反对15,307,46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3146%;弃权7,1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4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365,152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1.7299%;反对15,307,46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5.6309%;弃权7,1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392%;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1-2022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43,500,74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5421%;反对4,642,7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954%;弃权17,636,04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36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68,572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1.8047%;反对4,642,7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7078%;弃权17,636,04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6.487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1-2022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43,529,44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5427%;反对4,614,0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948%;弃权17,636,04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36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97,272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1.8152%;反对4,614,00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6973%;弃权17,636,04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6.487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01,136,24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1242%;反对1,70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684%;弃权7,14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707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002,01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6.7462%;反对1,70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6256%;弃权7,14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282%;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该提案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对方或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数为3,855,685,442股)、陈跃华(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公司监事长,持股数为112,500股)已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41,440,15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4998%;反对7,211,83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482%;弃权17,127,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35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7,507,98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1.0467%;反对7,211,83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529%;弃权17,127,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6.300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二)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858,584,18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521%;反对5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10%;弃权7,14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4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652,01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3532%;反对5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86%;弃权7,14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2.6282%;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三)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738,039,922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7.37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107,75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53.010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亮、李鑫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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