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09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近期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宣化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7号
负责人:李永明
2)被告一: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被告二: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2年12月11日月,被告因“张家口宣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壹亿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下浮5%,每12个月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即每月第20日固定结息;本金归还按照第七条还本约定偿还;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同时,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因张家口宣化区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进行抵押”,用于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之后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权利质押合同》 ,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原告,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后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为上述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之后,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分别于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还本计划进行变更。
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经到期,但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归还欠款,截止至2021年2月10日,被告一尚欠原告83890000元,利息216948.86元,合计84106948.86元。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83890000元,利息216948.86元,合计84106948.8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及质押财产(燃气收费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3)要求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2021年5月7日开庭。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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