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年04月16日 02:56 证券时报

原标题: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165版)

  二、煤炭产品主要经营数据

  ■

  以上公告之经营数据已经审计,请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27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7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楼。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8月获得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19年获得德国注册会计师公会(WPK)核发的《第三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证书》,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王晖先生,2020年度末合伙人数量为36位、注册会计师人数为27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6人。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0,487.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7,825.67万元,证券业务收入9,207.05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41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综合业等,审计收费共计5,650万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客户为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王晓楠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994年起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7份。

  (2)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士诚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1999年起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2份。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吕凯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起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22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王晓楠女士、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士诚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吕凯先生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王晓楠女士、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士诚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吕凯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1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70万元,两项合计260万元。上述收费按照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独立性要求,诚信状况良好;在2020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开展审计工作,并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其工作态度和质量均得到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的认可,其发表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审计工作表示认可,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戴武堂先生、王春华先生、邢红梅女士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同意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较强业务胜任能力,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该议案需要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28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具体实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二、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业务说明

  1、房产租赁业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集团”)房产用于办公使用。

  2、商品贸易业务: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华瀛”)与其持股49%股东的控股股东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投能源”)及其所属企业开展石化等商品贸易业务。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永泰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于2002年4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62.65亿元;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法定代表人:王广西;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建筑材料、电子设备、金属材料、贵金属。

  2、新投能源,为本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持股49%股东新投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4年6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0万元;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1栋238号;法定代表人:丛培振;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环闪电≤60℃};煤油;丙烯;硫磺;锂;煤焦酚;煤焦沥青;煤焦油;煤气;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苯乙烯;甲醇;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丙酮;乙酸乙酯;苯;石脑油;乙醇;硫酸;正己烷;正戊烷;丙烷;丙烯;乙二酸;液氧;甲乙酮、乙烯、丁烷、丁烯、乙炔、环氧乙烷、异辛烷、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富含甲烷的)、氧、氮、氩、粗苯、甲基苯、石油醚、甲基叔丁基醚、乙酸乙烯酯、丙二醇乙醚、多聚甲醛、苯酚、乙酸、丙烯酸、氢氧化钠;苯乙烯、1,3,5-三甲基苯。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品除外);销售:钢材、水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化工产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汽车配件、金属材料、石油制品、原油(除成品油)、矿产品、五金交电、日用品、橡胶制品、焦炭、有色金属、燃料油、煤炭、木材、木制品、纸浆、黄金制品、粮食、食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仓储服务;招投标代理;设备租赁;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工程投标代理、工程承揽;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五、关联人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各关联人在与本公司经营交往中,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因此,公司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随行就市,按市价执行,或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2、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条件优势,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八、审议程序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5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戴武堂先生、王春华先生、邢红梅女士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同意将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预计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30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相关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及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取消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对于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符合要求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初始确认时,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租赁负债及相关初始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并进行减值测试,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财务报表列报,应根据前述内容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拟采用“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的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公司将自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通知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业务范围和以往各年度及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戴武堂先生、王春华先生、邢红梅女士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通知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业务范围和以往各年度及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范围无影响,对以往各年度及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31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6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会议还将听取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将按照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相关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第5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5-8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7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条件的股东请于2020年5月25日-26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如授权参加会议,需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请以快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和相关授权资料等原件,以便查验入场。

  3、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6层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宁方伟、杨雨馨

  联系电话:0351-8366507、8366511 传真:0351-8366501

  邮政编码:030006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注:会议还将听取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33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

  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通过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债务结构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得到提升,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85亿元,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财务指标稳定向好,且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为此,公司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年9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永泰”。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晋中中院送达的(2020)晋07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行了逐项排查,鉴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为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自2021年1月19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永泰”。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中有关新老《股票上市规则》的过渡期安排,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股票将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通过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债务结构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得到提升,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85亿元,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财务指标稳定向好,且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

  经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逐项排查,公司不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三、相关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相关事项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3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依法结案,并全部得到有效化解,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子公司协议重组的推进,其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将得到妥善解决。

  ●截止2021年4月14日,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共103件,涉及金额合计9,109,165,287.24元,其中:已和解、已结案的案件共77件,涉及金额合计7,644,941,689.45元。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大多数诉讼事项的和解与结案,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0-056号),截至目前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表

  ■■

  (二)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1、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6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45,042,574.49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引起诉讼,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7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92,712,110.23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5”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1,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8永泰能源CP001”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6、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7、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苏州市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技术咨询,被告分期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9月29日,评估报告获得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可,但被告只支付了80%即1,472万元的评估费,尾款368万元未付。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后,履行完毕,已结案。

  8、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1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4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违约金(以18,177,546.8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911,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24%标准计算)、保全保险费64,299.92元。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9、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3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违约金。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6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7”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4月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执130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移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7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13,5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的冻结。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9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4、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苏州市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需得到苏州市环保局认可。在苏州市环保局核定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评估费187.04万元。由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已结案。

  1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453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7,400元。执行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万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227,400元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6、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之间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共向联合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万元,联合承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未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共计255,659,687.5元和留购价款1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6日,以到期未付租金1,6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13,600元;最终金额以截至实际清偿日的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分别按各期到期日距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后再相加合计,各期情形详见生效判决书附表);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万元;④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⑤负担诉讼案件1,317,172元和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账户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账户款项。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7、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452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7,400元。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47,400元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8、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2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原告提供了《保证函》,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1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等。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名下资金或相应价值资产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4,279.8万元及利息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的冻结。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6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0、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按照年利率8.1%计算。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对前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本信托项下全部资金用于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触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款,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利等一并转移至原告。为此,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赣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本院(2019)赣执79号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2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1、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8日,原告、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后原告与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了上述全部租赁权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6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461,706元、违约金等。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6号《结案通知书》: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2、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5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等。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5号《结案通知书》: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3、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到期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并提前兑付“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81,514.25元,由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4、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210万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截至2018年7月26日的违约金132,3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计算);③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2020年10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0115民初66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5、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1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6、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2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7、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8、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前述《国内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20,0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发生逾期支付应付款款项的情形,且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其他债务违约情形,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18)沪74民初9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和解。

  29、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5永泰能源MTN001”,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民初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0、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37,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1、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5,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2、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2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平安资管持有永泰能源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票面金额人民币280,000,000元;②原告同意应向其兑付债券本金280,000,000元及利息的期限,自“15永泰能源MTN002”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展期五年并分期兑付;③被告永泰能源分期支付利息;④其他条款。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①解除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额度为16,11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44.75%)的冻结;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4、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5、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2,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6”第一次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表决生效条件,导致“17永泰能源CP006”立即到期,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一致确认:原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公司债共计20,000,000元及债券项下所有权利均转让给第三人上海市灿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被告均直接向第三人灿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②原告、第三人同意永泰能源在募集说明书中,应向其兑付债券本金20,000,000元期限展期五年并分期兑付;③被告分期支付利息;④其他条款。

  (下转B1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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