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1年04月14日 05: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2、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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