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1年04月07日 02:35 证券时报

原标题: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7版)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云、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28-68850833

  传真:028-68850824

  保荐代表人:唐云、张钟伟

  项目协办人:杨世能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泉、王昀、幸戈、宋华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唐云先生,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和法律执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现场负责或核心参与宏辉果蔬IPO、成都燃气IPO、王府井2016年非公开发行和中铁建昆仑ABN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推荐的项目有天箭科技IPO、丰林集团非公开发行、盛和资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露天煤业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

  张钟伟先生,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资历,曾主持或参与中国国旅IPO、中国电建IPO、兴源环境IPO、翠微股份IPO、中国电影IPO、三峰环境IPO、成都燃气IPO、天箭科技IPO、景兴纸业非公开发行、翠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通威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露天煤业重大资产重组、通威股份可转债、兰花科创公司债、翠微股份公司债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有三峰环境IPO、成都燃气IPO、东方园林非公开发行、歌华有线非公开发行、丰林集团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承诺

  “1、本人直接或通过成都智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有5%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成都智为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股东杜柯呈、仪晓辉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五)公司其他股东达晨创联、海特基金、达晨睿泽、和子丹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虎、秦音、龙波、谢菊蓉、苏鹏飞、陈云松承诺

  “1、本人通过成都智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智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江虎、龙波、陈云松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同时承诺:“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亦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誉峰、万崇刚承诺

  “1、本人通过成都智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智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王勇、张跃承诺

  “1、本人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3、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杜柯呈承诺

  “1、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及本人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3、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成都智为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以及合伙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3、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达晨创联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以及合伙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就股价稳定预案做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程序及停止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1%。

  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回购股份义务,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5)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能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1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5)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四)预案有效期

  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管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管人员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将严格执行上述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具体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请具体参见本节“三、稳定股价的承诺”,若涉及欺诈发行上市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请具体参见本节“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如需)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股份回购价格将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勇、张跃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本人将按照有权部门要求,于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购回数量相应调整)。”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如下措施:

  1、巩固现有业务,积极拓展新业务,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突出的技术实力,在报告期内取得了较好的市场业绩。公司未来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以现有主营业务为依托,拓展新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2、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根据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3、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收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

  4、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加强成本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坚持技术创新,加强研发投入

  公司通过近二十年的技术与行业经验积累,掌握并具备了能实现多种功能和能应用于多个领域的军用嵌入式计算机技术,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技术储备。

  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加强研发投入,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推出更多满足客户需求的新技术产品,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6、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7、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因素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将最大程度促使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公司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行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当参与公司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以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勇、张跃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发行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股东及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中所涉股东及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为王勇、杜柯呈、成都智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跃、和子丹、四川海特航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仪晓辉、深圳市达晨睿泽一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实际控制人张跃就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下称“竞争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本人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企业外,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亦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何重大影响。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4、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收购上述竞争业务,本人将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发行人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交易条件平等合理、交易价格公允、透明。

  5、若发生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6、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及子女)及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十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本人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履行股东和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日;或

  (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本人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损失。”

  十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2)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勇、张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持股5%以上股东成都智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业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机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持股5%以上股东达晨创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合伙企业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合伙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合伙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

  上述约束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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