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2月25日 05:4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发行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33版)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9元(按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08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7,885.28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44479_J03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533.65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9,351.6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2,449户

  十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2,178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26.7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10.80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10.8000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0.5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75918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39.708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7917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0.7917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安永华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544479_J0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544479_J11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中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9月财务信息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阅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安永华明对公司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544479_J11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审阅财务报表》。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如下: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36,332.55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0.16%;总负债为6,447.48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8.6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9,428.62万元,较上年末增加33.68%;2020年1-9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9,887.5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41.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28.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2.30%。

  2020年1-9月,发行人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结构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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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三季度,发行人内窥镜器械产品实现的收入为14,535.5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9.80%,保持平稳增长;受国内疫情影响,医用光学产品实现的收入为1,570.96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8.34%;本年度集团不断研发新技术,提高产品性能与科技含量,工业及激光光学产品收入为1,875.6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7.38%;由于指纹仪等生物识别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多人接触屏幕,受境外疫情影响,为减少交叉感染,产品需求量减少导致2020年三季度公司生物识别产品实现的收入为694.22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了50.48%。

  财务报告审阅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良好,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采购和销售等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业务开展已恢复正常。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0年度业绩快报

  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20年年度的定期报告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

  注:1、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

  2、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制;上年同期财务数据经过重述的,应同时披露重述后的相关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1、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全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519.73万元,同比增长8.8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309.80万元,同比增长29.43%;公司总资产为41,447.66万元,同比增长25.67%。报告期内,公司上半年内窥镜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交货时间推后,收入有所下降;下半年起市场情况逐渐回暖,加之客户对新产品进行铺货,收入环比快速增长。

  2、主要财务数据增减变动的原因

  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31.67%,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同比增长42.1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同比增长42.13%,主要原因是:(1)2020年,公司推出新一代产品,客户进行首次铺货,导致营业收入上涨。(2)2020年,公司生产成品率显著提升,降低了辅料的损耗率,使得公司生产成本降低。

  (三)风险提示

  本上市公告书所载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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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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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海泰新光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海泰新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贺南涛、郁韡君作为海泰新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贺南涛先生,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上海一部执行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2017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永贵电器首次公开发行、无线天利首次公开发行、金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浩物股份非公开发行、上风高科非公开发行、菲达环保非公开发行、广电网络非公开发行、国茂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心脉医疗首次公开发行等项目。贺南涛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贵会采取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曾担任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019年6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3915)、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019年7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代码688016)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郁韡君先生,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上海一部行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CFA,上海财经大学硕士,2008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曾领导和参与浦发银行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2017年度、2010年度与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久吾高科创业板IPO、广晟有色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东方雨虹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长江证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锦州港2013年度与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上港集团2015年度、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与主板IPO、南钢股份2017年度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金风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等项目。郁韡君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三年内,郁韡君曾担任过已完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板)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板)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三、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四、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5%时除外。

  五、除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除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次担任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其他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减持承诺。

  七、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辜长明、马敏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辜长明、马敏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三、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四、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5%时除外。

  五、除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除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次担任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其他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减持承诺。

  七、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美国飞锐、普奥达、杰莱特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美国飞锐、普奥达、杰莱特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5%时除外。

  五、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单位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单位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要关联方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要关联方郑耀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三、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四、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5%时除外。

  五、除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除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次担任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其他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减持承诺。

  七、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五)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德丰杰、欧奈尔、德慧投资、邦明志初、德鼎投资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本单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5%时除外。

  四、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如本单位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单位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六)其他持股不足5%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股不足5%股份的股东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单位/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七)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汪方华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八)监事承诺

  公司监事郑今兰及时任监事李林峰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上述承诺的情形下,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票。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九)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毛荣壮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二、关于稳定股价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为维持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依次按照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承诺主体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本承诺函中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规定被修订、废止,承诺主体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和购回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和购回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己或委托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或者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或者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已经发行并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从而有可能导致公司利润短期内难以保持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存在下降风险,存在即期回报摊薄的可能性。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使原股东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为股东价值的长远回报提供有力保障。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积极稳妥地推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境内上市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由保荐机构、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实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其中,公司董事会定期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就重要事项需要获得保荐机构的专项意见。

  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保证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积极稳妥的使用,进一步确保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深挖产业升级战略机遇,推动公司新一轮发展

  公司始终关注每一位用户的切身感受,以“诚信、创新、优质、高效”的价值观,以科技创新关怀人类健康、引领品质生活,为使命及长期愿景,始终把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建设放在公司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对产品研发、生产技术创新的持续投入,在保持并巩固内窥镜领域竞争优势的同时,持续开发与完善微创医疗器械领域的产品线布局,通过开发更多具有技术及价格竞争力的新产品,进一步降低相关领域的国内医疗成本,并不断提升公司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最终成为微创内窥镜领域世界领先的高科技公司。公司将从产品研究与开发计划、市场开发计划、扩大产能和降低成本计划、人力资源计划等方面不断提升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建立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章程。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发行人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若公司未能执行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公告的方式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发行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发行人债券、可转换的发行人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发行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发行人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应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发行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应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发行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应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发行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情况”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一、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之“(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一一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一一观韬中茂

  观韬中茂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协调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复核验资机构一一安永华明

  安永华明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复核验资机构,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所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一一中同华

  中同华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评估机构,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验资机构一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机构,对为发行人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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