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1年02月18日 01:43 证券日报

原标题: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1-016

  重要提示:

  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琼破2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睿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睿达信”或“申请人”)对供销大集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供销大集的重整管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14.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1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供销大集”改为“*ST大集”,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1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1年2月19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供销大集于2021年2月9日披露的《关于针对自查报告整改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中,对自查发现的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需关注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拟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等方式进行整改。若股东及关联方未能妥善解决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问题,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5.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公司如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等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7.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同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8.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供销大集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北京睿达信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琼破21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睿达信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供销大集的管理人。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㈠ 重整申请人:北京睿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㈡ 法定代表人:张远忠

  ㈢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80号楼4D

  ㈣ 申请时间:2021年1月29日

  ㈤ 重整申请事由:北京睿达信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㈥ 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㈦ 裁定书主要内容:2021年1月29日,北京睿达信以供销大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供销大集对北京睿达信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睿达信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供销大集复函对北京睿达信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北京睿达信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供销大集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供销大集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睿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供销大集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㈠ 《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做出的(2021)琼破21号《决定书》,法院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2 \* GB4 ㈡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帅、杨洋

  联系方式:17158903598、1715890306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

  ㈢ 管理模式:公司采取自行管理模式。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含当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年4月14日9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㈠ 股票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14.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1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供销大集”改为“*ST大集”,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㈡ 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1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1年2月19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时,公司将披露具体停牌事由、重整事项进展、预计复牌时间等。

  ㈢ 其他影响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0条的相关规定,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㈠ 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供销大集于2021年2月9日披露的《关于针对自查报告整改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中,对自查发现的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需关注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拟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等方式进行整改。若股东及关联方未能妥善解决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问题,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㈡ 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虽然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是否形成各相关方认可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相关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㈢ 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如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等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㈢ 其他

  1.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同时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2.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法院《民事裁定书》

  2、法院《决定书》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1-017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部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重要提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子公司宝鸡商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子公司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对公司子公司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概述

  (一) 宝鸡商场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经纬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石陵路4号

  重整申请事由: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宝鸡商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对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复函对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宝鸡商场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宝鸡商场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宝鸡商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 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亮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小区办公楼四楼

  重整申请事由: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复函对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三)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亮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小区办公楼四楼

  重整申请事由: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复函对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四)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玉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与西华街十字西南角新洲华盛城门面房B栋一、二楼

  重整申请事由: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复函对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五)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作斌

  住所地:西安市长乐坊超英长乐家园1幢1单元10406号

  重整申请事由: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复函对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六)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丹

  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一幢一单元10818室

  重整申请事由: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对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复函对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七)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瑞标

  住所地:海口市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B座801房

  重整申请事由: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复函对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八)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芳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百商厦7楼E户

  重整申请事由: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以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以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复函对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对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九)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国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

  重整申请事由: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复函对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

  重整申请事由: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对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复函对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一)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

  重整申请事由: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复函对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二)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文纯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天龙苑14号楼一层底商103

  重整申请事由: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复函对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三)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峰

  住所地:河东区红星路时尚花园16号楼101室

  重整申请事由: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复函对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四)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远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坪塘镇双湖村雷家咀组115号

  重整申请事由: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以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以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复函对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五)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宋志荣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132号

  重整申请事由: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以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以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复函对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对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六)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平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187号财运大厦1412房

  重整申请事由: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对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复函对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七)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平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187号财运大厦1412房

  重整申请事由: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复函对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八)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宇光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1号佳景国际23层23A01房

  重整申请事由: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以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以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对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复函对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对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九) 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梦雨

  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106

  重整申请事由: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复函对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十)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737号1706室

  重整申请事由: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复函对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十一)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737号1706室

  重整申请事由: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对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复函对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十二) 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玮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17层

  重整申请事由: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以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法定重整条件、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前受理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已移送法院管辖。2021年2月4日,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以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法定重整条件、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法院认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持有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重整,且考虑到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供销大集出具了重整可行性报告,对含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并表子公司的重整做了统一的安排,重整具有可行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21年2月10日起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4、其他:

  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其于2021年1月29日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告编号:2021-006),法院已予以准许。

  (二十三) 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里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

  重整申请事由: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对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复函对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十四) 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振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608房

  重整申请事由: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复函对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虽然法院已受理对上述子公司的重整申请,但上述子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子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子公司破产。

  2、上述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会对公司资产、负债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子公司也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

  3、2021年2月10日,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法院《民事裁定书》

  2、法院《决定书》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1-018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整的公告

  重要提示:

  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控股股东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的重整申请。

  2.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对海航商控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的重整申请。

  3.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对海航商控关联方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本”)的重整申请。

  4.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银行”)对海航商控关联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的重整申请。

  5. 法院受理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及海航集团的重整申请,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及海航集团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6.法院对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及海航集团重整申请的裁定类型均为:重整

  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相关债权人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及海航集团的《通知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2021年2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海航商控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华融资产对海航商控的重整申请。

  2021年2月10日,海航实业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长安银行对海航实业的重整申请。

  2021年2月10日,海航资本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金元证券对海航资本的重整申请。

  2021年2月10日,海航集团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海南银行对海航集团的重整申请。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及海航集团的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及海航集团的重整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海航商控持有公司股份920,048,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8%;海航实业持有公司股份310,468,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海航资本持有公司股份117,158,0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

  2、海航商控与公司签订相关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8年、2019年业绩承诺未完成,其2018年、2019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合计465,847,090股,该部分股份目前已不再享有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海航实业及海航资本所持公司股份已放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相关权利。针对海航商控尚未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将在后续债权申报期内积极申报业绩补偿事项涉及的债权,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损失,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提供了担保,若海航商控、海航实业重整,可能会对公司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及海航集团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5、2021年2月10日,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6、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资本、海航集团《通知函》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股票代码:000564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1-01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重要提示:

  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编号为(2021)琼破1-64号的《复函》及编号为(2021)琼破1-64之一的《复函》,同意公司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睿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1-64号《复函》及(2021)琼破1-64之一《复函》,同意公司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1、 法院(2021)琼破1-64号《复函》的主要内容

  2021年2月10日,法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支持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报告》,经研究,法院同意公司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法院(2021)琼破1-64号之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2021年2月10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请求许可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准许公司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法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三、相关提示

  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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