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集控股收警示函 与实控人裘东方关联方交易信披违规

保集控股收警示函 与实控人裘东方关联方交易信披违规
2021年02月10日 18:03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保集控股收警示函 与实控人裘东方关联方交易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2号)显示,经现场检查,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集控股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受限资产金额不准确

  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受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22亿元,受限原因为质押借款。经查,该项受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账面价值为0.52亿元。公司对受限资产金额的披露不准确,直至2020年9月8日才在更新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经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裘东方间接持有上海奇臻贸易有限公司33.3%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海奇臻构成公司的关联方。2019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上海奇臻采购货物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5958万元,向上海奇臻销售货物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7163万元。但公司未在2019年财务报告及附注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直至2020年9月8日才在更新后的2019年财务报告及附注中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后续重大进展

  公司起诉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清偿5000万元债务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公告上述诉讼情况。后续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诉,但公司未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重大进展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7月31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十五号—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上证发〔2016〕79号)“注意事项”第1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保集控股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保集控股集团成立于1999年6月25日,注册资本8.22亿元,上海佳富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6.88%。官网显示,保集控股集团成立于1996年,总部设在上海,为拥有40多家全资子公司的全球化、多元化的集团企业。公司业务有地产开发、产业投资、大健康产业、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抵押、质押、被查封、冻结、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变现、无法变现、无法用于抵偿债务的情况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和安排,以及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情况。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 2 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1〕12号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受限资产金额不准确

  你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受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22亿元,受限原因为质押借款。经查,该项受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账面价值为0.52亿元。你公司对受限资产金额的披露不准确,直至2020年9月8日才在更新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经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裘东方间接持有上海奇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奇臻)33.3%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海奇臻构成你公司的关联方。

  2019年,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上海奇臻采购货物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5,958万元,向上海奇臻销售货物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7,163万元。但你公司未在2019年财务报告及附注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直至2020年9月8日才在更新后的2019年财务报告及附注中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后续重大进展

  你公司起诉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清偿5,000万元债务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你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公告上述诉讼情况。后续你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你公司撤诉,但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重大进展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7月31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十五号—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上证发〔2016〕79号)“注意事项”第1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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