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1年02月03日 05: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本次新增案件的涉诉金额:45,031,134.36元

  ●案件的撤诉情况:两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483,530.7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2月2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81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45,031,134.36元,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华商”)、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梅惠民;2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中安消技术、周侠、吴巧民、中恒汇志、涂国身、招商证券、广东华商、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杨建平;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林美芹;1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中安消技术、周侠、吴巧民、中恒汇志、涂国身、银信评估;10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蒋志伟、常清、殷承良、朱晓东、梅惠民、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中安消技术、周侠、吴巧民、中恒汇志、涂国身;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蒋志伟、常清、朱晓东、殷承良、梅惠民;1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广东华商;1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1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涂国身、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1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1名原告起诉公司、银信评估;12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被告五:银信评估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广东华商被告八:涂国身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被告十一:朱晓东被告十二:殷承良

  被告十三:蒋志伟被告十四:常清被告十五:周侠

  被告十六:吴巧民被告十七:梅惠民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买入*ST中安合计人民币3,082,894.00元的投资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所涉资金的利息;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黄峰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被告五:殷承良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被告八:中安消技术被告九:周侠

  被告十:吴巧民被告十一:中恒汇志被告十二:涂国身

  被告十三:招商证券被告十四:广东华商被告十五:银信评估

  被告十六: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合计743,298.97元并按银行法定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2)一切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涂国身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被告八:朱晓东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被告十一:常清被告十二:周侠

  被告十三:吴巧民被告十四:梅惠民被告十五:杨建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相应利息,合计人民币685,845.68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黄峰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被告八:殷承良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被告十一:周侠被告十二:吴巧民

  被告十三:梅惠民被告十四:林美芹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手续费、过户费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以上合计人民币194,401.81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四对前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黄峰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被告五:殷承良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被告八:中安消技术被告九:周侠

  被告十:吴巧民被告十一:中恒汇志被告十二:涂国身

  被告十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13位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24,944.14元及相应孳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0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黄峰被告五:邱忠成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被告八:殷承良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梅惠民被告十一:招商证券被告十二: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交易税费、利息,合计人民币6,130,884.51元;

  (2)被告二至十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黄峰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被告五:殷承良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被告八:中安消技术被告九:周侠

  被告十:吴巧民被告十一:中恒汇志被告十二: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而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5,098,851.08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黄峰被告五:邱忠成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被告八:朱晓东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十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利息,合计人民币2,509,443.9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黄峰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被告五:殷承良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被告八:中安消技术被告九:中恒汇志

  被告十:涂国身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部分的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84,134.89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黄峰被告五:邱忠成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被告八: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1,621,286.2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涂国身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211,866.4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600654)中安消技术(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涂国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瑞华会计师被告六:广东华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投资损失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利息,合计人民币1,192,554.67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前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黄峰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被告五:殷承良被告六: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197,806.00元;

  (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十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涂国身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合计人民币2,336,245.72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五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十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涂国身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实际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330,770.21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第(1)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十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951,634.4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恒汇志被告三:中安消技术

  被告四: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74,951.6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068,811.27元;

  (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364,341.6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897,792.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黄峰被告三:邱忠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635,296.82元;

  (2)请求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7,964.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955,113.7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499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76,560,510.78元(另有两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483,530.71元)。

  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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