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1年01月20日 02:07 证券时报

原标题: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一01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金路”)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关注函》所涉及事项进行函询、核查,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一、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及其关联方四川东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东芮”)、香港嘉泰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泰”)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上述承诺方将为上市公司的两笔应收款到期未支付部分予以补偿。上述两笔款项分别为应收成都市新众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新众鑫”)的股权收购款5,166.06万元,以及应收重庆星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星瑞”)的售后回租租金1,600万元,要求公司核查并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两笔应收款是否到账,如否,相关承诺方是否履行补偿义务;如未履行补偿义务,说明是否构成大股东资金占用,论证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并明确其履约期限及公司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回复:一、成都市新众鑫股权收购款相关情况

  2018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增资入股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融创诚”),并通过其投资实施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上述合作投资实施的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严重推迟,未能达到预期。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由成都市新众鑫收购公司所持有的新疆融创诚25%股权,股权收购款分二期支付。其中,第一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已付清,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578.63元,应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给公司。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其本人补偿给公司。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为此,公司向成都市新众鑫发送了书面《催款函》,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578.63元;同日,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发送了书面《告知函》,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刘江东先生需严格履行做出的上述承诺,将其差额部分补偿给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就上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

  在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向刘江东先生进行了书面函询: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51,660,578.63元。请您核查并说明是否按照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承诺函》履行补偿义务,如未履行补偿义务,请说明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同时请提供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并明确履约期限。

  刘江东先生书面回函:公司已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向成都市新众鑫催收第二期股权转让收购款51,660,578.63元,若经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后,仍未足额获得第二期股权转让收购款,本人将按照2020年4月28日签署的《承诺函》,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履行差额补偿义务,且本人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刘江东先生的差额补偿资金。上述交易实质为公司直接投资新疆融创诚实施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公司未将投资款支付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上述投资款不存在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形。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继续加紧催收,敦促成都市新众鑫履行协议约定,将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支付给公司。同时,公司已正式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和流程,追诉成都市新众鑫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目前已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了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双方正就诉讼代理合同及诉讼事宜进行沟通。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刘江东先生的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2021年1月19日,刘江东先生向公司出具了《补充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承诺函》,若新金路未能在2021年3月31日前足额收到前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不迟于2021年3月31日补偿给新金路。

  经查询,刘江东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后续,公司将根据与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情况,加快工作进度,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诉讼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督促刘江东先生严格履行承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若公司收到的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存在差额,则将督促刘江东先生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履行差额补偿义务。

  二、重庆星瑞售后回租租金相关情况

  (一)应收售后回租租金进展情况说明

  2019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租赁”)同重庆星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补充协议》,重庆星瑞已向金路租赁支付租金2,400万元,其余租金人民币1,600万元应于2020年12月29日前支付给金路租赁。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四川东芮、香港嘉泰出具的《承诺函》承诺:若重庆星瑞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向金路租赁偿付上述1,600万元租金,则其差额部分由四川东芮和香港嘉泰补偿给金路租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就该承诺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2020年12月18日,金路租赁收回了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全部本金及利息。金路租赁目前所有业务均已完成,未涉及任何新增或潜在业务,公司已收回全部实缴出资。2020年12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将金路租赁予以注销。目前,金路租赁注销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已完成,金路租赁已收回业务全部本金及利息,公司亦已收回全部实缴出资,故四川东芮、香港嘉泰无需履行上述《承诺函》承诺,该承诺自行终止。

  问题二、核查并说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是否与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及其关联方四川东芮、香港嘉泰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回复:一、公司分别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香港嘉泰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书面函询。

  刘江东先生书面回函:其本人及关联方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不存在关联关系。

  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及香港嘉泰分别书面回函:其及关联方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查询系统,对成都市新众鑫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成都市新众鑫于2020年4月,与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时至本次回复之日期间存在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成都市新众鑫在前述期间存在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之关联方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查询系统,对重庆星瑞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公司未发现重庆星瑞于2019年3月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路租赁签署《售后回租之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时至本次回复之日期间存在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重庆星瑞在前述期间存在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之关联方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三、公司对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自查。经自查,在上述交易期间,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书面函询,就是否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自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回函公司:经核查,其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和关联方,自2018年3月至今,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股权情形;不存在在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任职情形;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不存在交易、协议或安排,或在协议、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成为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关联方的情形;除上述信息外,不存在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

  综上,根据公司分别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四川东芮、金海马公司、香港嘉泰的书面问询及其复函,以及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查询信息,刘江东先生及其关联方四川东芮、金海马公司、香港嘉泰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自查及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问询及其复函,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三、你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包括投资前风险管控不严及合作方信用调查不充分等问题,涉及包括上述你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的两笔交易在内的共计四笔交易,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另外两笔交易的进展情况,相关款项是否已收回,如否,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回复: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述的四笔交易,经核查,除上述与成都市新众鑫、重庆星瑞的两笔交易外,目前其他另外两笔交易进展情况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金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资产”)与上海罗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尼”)交易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公司子公司金路资产与上海罗尼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金路资产以4,500万元受让上海罗尼所拥有的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债权。因外部环境发生重要变化,2020年3月、4月,转让双方先后签署了《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同意终止上述业务。2020年4月26日,金路资产收回了全部交易款项及利息合计45,766,910.66元。上述债权转让业务终止。

  二、公司控股公司广汉金路亨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亨源”)与四川亨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亨源”)赊销情况:

  2019年,公司控股公司广汉亨源向四川亨源赊销油品,共计收到商业承兑汇票32,546,604.60元。2020年4月,广汉亨源和四川亨源签署《抵账合同》,四川亨源以油品抵付广汉亨源商业承兑汇票款1,893万元。2020年4月27日,广汉亨源收到四川亨源价值1,893万元油品。后续,公司将督促广汉亨源加紧催收,上述事项预计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

  问题四、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与上述交易相关的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一、公司分别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香港嘉泰进行了书面函询。

  刘江东先生、金海马公司、四川东芮及香港嘉泰均书面回函: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其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及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经核查,截止目前,公司除已获悉的应披露的信息均已披露外,不存在与上述交易相关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一02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补充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概述

  (一)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金路”)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由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新众鑫”)收购公司所持有的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25%股权,股权收购款分二期支付。其中,第一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已付清,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578.63元,应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给公司。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

  (二)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成都市新众鑫未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其本人补偿给公司。

  二、补充承诺情况

  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刘江东先生出具的《补充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承诺函》,若新金路未能在2021年3月31日前足额收到前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不迟于2021年3月31日补偿给新金路。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将督促刘江东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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