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3版)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5版)

(上接C33版)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5版)
2021年01月19日 05:26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接C33版)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5版)

  (上接C33版)

  (2)中金北京专利

  (3)中原制品专利

  如上表所示,中金珠宝北京拥有的专利中,第21项专利“带镜面的空心珠宝饰品的加工方法”、第22项专利“一种镂空多层黄金饰品制造方法”均为中金珠宝北京从第三方深圳百泰投资控制集团有限公司继受取得。根据中金珠宝北京与深圳百泰投资控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签署的《专利转让协议》,发行人分别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8日取得的前述两项专利变更的《手续合同通知书》,以及中金珠宝北京和深圳百泰投资控制集团有限公司的确认,上述两项专利转让为中金珠宝北京与深圳百泰投资控制集团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双方已配合完成专利产权变更登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如无因其它事由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则该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均在有效期内。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均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域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3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5、发行人未决专利、商标纠纷情况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决专利纠纷。发行人主要的未决商标、著作权纠纷情况如下:

  (1)由于发行人“中国黄金”品牌在黄金珠宝零售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市场上出现部分商家恶意在黄金、珠宝类产品上使用“中国老牌黄金”、“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误导消费者、混淆市场,损害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督导法务部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并接受加盟商的举报,对市场上存在的及潜在的侵权行为予以密切关注;并及时通过采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行政、司法手段,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已建立包括《关于规范广告宣传用语的通知》、《关于严禁使用侵犯他人著作权字体的通知》、《关于规范使用著作权作品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商标管理条例的通知》等规定在内的相关内部制度,并通过发行人销售人员及督导法务部对直营及加盟体系门店进行巡查,对产品潜在的侵权风险进行严格管控,降低相关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上述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

  综上,上述未决商标、著作权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造成影响。

  八、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1、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国黄金集团,中国黄金集团是集地质勘探、矿山开采、选矿冶炼、产品精炼、加工销售、科研开发、工程设计与建设于一体的大型公司,拥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主要业务板块包括黄金矿业开发、黄金冶炼、黄金珠宝零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及商品贸易等。

  中国黄金集团对其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均有明确的划分,未来产业发展均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定位,发行人作为其黄金珠宝零售板块的唯一企业,与中国黄金集团其他业务板块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区分,与中国黄金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出具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发行人外,合并报表范围内直接控股的56家二级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发行人对于同业竞争的判断主要依据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进行判断,而非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不存在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中国黄金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目前除持有中金珠宝的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中金珠宝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中金珠宝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金珠宝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中金珠宝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与中金珠宝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中金珠宝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中金珠宝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持有中金珠宝的股份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中金珠宝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中国黄金集团持有公司43.07 %的股份,彩凤金鑫持有公司9.81%的股份,中信证券投资持有公司6.98%的股份,中金黄金持有公司6.58%的股份,宿迁涵邦持有公司5.01%的股份,中国黄金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彩凤金鑫、中信证券投资、中金黄金、宿迁涵邦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一)发起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宿迁涵邦持有公司5.01%的股份,为公司的关联方。宿迁涵邦、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为京东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宿迁涵邦、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列示。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四)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基本情况”之“(一)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

  本公司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基本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章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参股公司”。

  5、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6、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具体分析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总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采购类关联交易规模分别为1,508.85万元、1,028.67万元、1,405.68万元和327.63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0.06%、0.03%、0.04%和0.02%。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平均比例为0.04%,占比较小且公司采购类关联交易的金额及比例均呈现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销售类关联交易规模分别为12,931.60万元、23,673.73万元、44,148.64万元和28,535.4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46%、0.58%、1.15%和1.85%,占比较低。

  (2)经常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1)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

  注: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比例计算口径按关联销售金额/关联采购金额除以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合并报表口径)计算。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金额分别为716.48万元、250.71万元、403.67万元和15.82万元,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03%、0.01%、0.01%和0.00%。公司关联采购规模较小,相应关联采购定价均以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为基础,定价较为公允。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商品采购对公司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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