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年01月11日 01:31 证券时报

原标题: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其新及陈宥融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泰坦股份控股股东泰坦投资、股东融泰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赵略、吕慧莲、车达明、吕志新、潘晓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担任公司监事的于克、张明法、张国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董事赵略配偶王亚萍及其子赵拓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赵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赵略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因赵略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若赵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赵略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赵略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股东梁行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股东泰坦投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票数量为基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该议案于2019年5月21日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36个月。该议案适用于议案有效期内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议案亦明确,议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遵从有关规定。该议案有效期内,因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该议案进行修改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或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发行人承诺: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二分之一(税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的现金分红(税后),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泰坦投资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总额的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三分之一,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税后)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四、相关责任主体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泰坦投资承诺: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票,并将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本企业公开发售股票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发行人予以公告。将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股票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其新、陈宥融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华龙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锦天城律师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锦天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锦天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江苏中天评估公司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努力减少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坚持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积累、巩固目前技术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研发队伍,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积极发展转杯纺纱机和高速剑杆织机,重点研发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智能化的新一代高端纺织机械,将公司打造成为纺织设备国际主流供应商。

  在坚持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客户、市场外延的同时,公司着眼于客户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实现大众市场与细分市场的兼顾。通过坚持技术创新和加快业务拓展,公司努力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与竞争能力,增强客户粘性,强化公司议价能力,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坚持现有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公司将推行更加全面的精细化管理措施,通过认真梳理生产、经营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降低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成本和能源、资源消耗,通过挖潜改造,进一步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通过优化资本结构,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手段,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薪酬和激励机制,通过外部招聘与内部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并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同时,严格募投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竣工投产发挥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2019年5月21日,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

  2019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根据该章程的规定,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019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做出了进一步安排: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有关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请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有关内容。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相关措施

  (一)发行人出具了《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若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出具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若泰坦投资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泰坦投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泰坦投资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泰坦投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泰坦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泰坦投资未来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泰坦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泰坦投资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泰坦投资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泰坦投资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泰坦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泰坦投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泰坦投资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泰坦投资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泰坦投资将及时、充分披露泰坦投资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其新、陈宥融出具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未来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若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八、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年1月,国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国多省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造成短时间的跨区域流通交流限制,对公司生产、采购、销售、物流运输及人员差旅均产生一定影响,随着国内跨区域流通恢复正

  (下转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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