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12月30日 05: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7号),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5,579,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774,421,000.00元。该等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0】第6-000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樟树市椿潭环保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备注:其中专户余额为2020年12月23日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樟树市椿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223890200179,截至2020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三期续建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志丹、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戊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丁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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