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12月28日 05:3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收到了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或“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自然资罚决字[2020]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西乌旗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境内进行矿区建设,该项目建设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实地照片;5.现状图、规划图等资料。

  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18.2349公顷。

  2.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8.2349公顷(182349平方米),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547.047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至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罚没款账户(办理地点:自然资源局704办公室)。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或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银漫矿业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并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银漫矿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缴纳上述罚款后,公司将督促银漫矿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要求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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