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买卖“飞单”爆雷 重庆农商行被判赔4成损失

员工买卖“飞单”爆雷 重庆农商行被判赔4成损失
2020年12月26日 03:24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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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员工买卖“飞单”爆雷 重庆农商行被判赔4成损失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

  由于银行内部员工购买“飞单”理财无法兑付,重庆农商行的一宗“飞单”案细节逐渐浮出水面。在该案件中,一方面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长达数年,另一方面银行内部员工购买该产品多达50多人,涉及到总行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级别。在该款产品爆雷后,购买产品的员工将矛头指向了银行,而重庆农商行被认定监管失职判赔投资者损失的40%。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银行“飞单”是具有高危害性的市场乱象之一,其后果往往对银行信誉和投资者造成双重伤害。但是,由于银行对“飞单”的详细情况和风险更为熟悉,“飞单”理财在一家银行内部同时进行买卖比较少见。近年来,监管出台了“双录”等多项措施打击银行“飞单”,而多数银行也在内控上加强了管理。针对重庆农商行案件而言,一旦银行涉及到“飞单”导致损失,在与投资者官司中很难仅凭“员工个人行为”脱责。

  内部“飞单”

  2020年12月中旬,重庆江北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涉及到重庆农商行内部员工购买“飞单”理财纠纷。

  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重庆农商行营业部员工刘某在负责零售条线工作时向时任银行销售岗的张某等人推荐了一款“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并在银行内部进行组团认购。

  2014年4月1日,文某和张某等22人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个人合伙项目建设基金投资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共23人合伙投资购买“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基金”,按照投资份额分担损失及风险;合伙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合伙投资结束,并在银行以文某名义开设了投资账户。随后,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了720万元,并与北京汇通成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合伙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而张某在其中认购金额6万元。

  据协议约定,文某与北京汇通康泰公司联合发起的北京汇通成泰中心存续期限12个月,文某投资72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12%。基金项目投资变现以股权转让等形式进行,基金存续期限到期后,北京汇通康泰公司支付转让对价以受让。

  2014年4月29日,北京汇通康泰公司出具《投资确认函》,确认前述投资行为。但是投资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康泰公司并未依约回购文某的股权份额,众多的投资者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2015年9月,原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投资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回复,载明“经调查,上述产品不是重庆农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代销的产品,是刘某个人私自销售的产品。调查中也发现重庆农商行存在对员工行为管理、风险排查不到位的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已对北京汇通康泰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5年10月,投资者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而重庆农商行回复称“确认重庆农商行内部员工包括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51人购买了前述基金产品及其他类似基金产品”。

  在法庭审理中,张某称其多次在刘某的推荐下购买了类似的产品,其中部分产品依约获得了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部分未能回收。但是,购买过程中,刘某均未告知系非重庆农商行销售产品。

  张某认为,重庆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向其隐瞒真相,致使其相信推荐的理财产品系由重庆农商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重庆农商行未尽到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农商行对此称,未发行或者代销过案涉的“理财产品”,重庆农商行已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尽到了监管责任,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即使重庆农商行员工存在私下违反规定的销售理财产品行为,其推介和销售也不是以重庆农商行名义进行,并未取得重庆农商行授权或者批准,其行为与其自身职务并没有内在联系,所得收益亦未归属于重庆农商行,因此不构成职务行为;张某也系重庆农商行的职员,应当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辨别正规代销产品的特征,明知且应当知道案涉产品并非重庆农商行发行,存在自身过错。

  法院认为,重庆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职员利用特殊身份侵权应该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据查明,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重庆农商行长期向他人推荐类似的非正规基金产品持续数年之久,期间含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负责人等在内的多达51名内部职员参与了购买行为,重庆农商行理应知晓该行为的存在,但其并未采取措施予以遏制,存在严重的监管失职,重庆农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重庆农商行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张某的实际损失56400元,酌定重庆农商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对于银行判赔40%的结果和其他行内员工购买“飞单”的情况,记者联系了重庆农商行采访,但是截至发稿并未得到银行回复。

  内控堵漏

  银行“飞单”的屡禁不止无非是高收益的诱惑,而一旦出现“飞单”,从现有的多起案例看银行很难完全撇清责任。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也不愿意见到‘飞单’。”一家股份制银行分行负责人认为,“飞单”的收益并非银行所得,而出现风险却往往让银行陷入纠纷。对此,银行对于打击“飞单”是有意愿和动力的。

  他向记者透露,该行一旦有“飞单”事件,银行证实后涉及的员工直接开除,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直接走司法程序,银行内部进行过多次宣传教育,对“飞单”这类恶性行为的打击丝毫不手软,全行内部相互监督,严格控制员工不碰“飞单”理财、民间借贷等这类事情。

  “在监管和银行的双重压力之下,如今‘飞单’事件的数量大幅减少。但是银行也不能掉以轻心,仍需要从制度上建立约束机制,确保非正规产品不进银行营业场所,并对私售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上述股份制银行分行负责人称。

  据记者了解,银行“飞单”至今仍是业内极为关注的话题。今年12月上旬,某股份制银行80后明星行长因虚假理财被判无期。11月25日,上海一家地方银行收到监管的8张罚单中,一张罚单的原因阐明该行两家支行员工于2017年至2019年私售理财产品,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实际上避免陷入‘飞单’理财事件也是双向的。银行在其中需要加强内控管理,而投资人在购买理财时也应该对产品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产品的发售方进行查询,不要仅仅在意产品的高收益。”上述股份制银行分行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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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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