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40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40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公告
2020年12月22日 03:11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40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8)粤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红塔公司诉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民初160号。诉求判决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手续费,承担律师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诉讼费,对相关抵押物、质押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无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事判决书》。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4月2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2019年6月15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2020年10月29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20)粤高法证字第205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鑫腾华公司、中超控股一案的(2018)粤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该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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