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年12月12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30日,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云南天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天原)就与石棉县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弘盛实业)、自然人张弘、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简称:龙江电力)的合同纠纷案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昭通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9日云南天原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2020】云06民初143号),正式受理以云南天原为原告的合同纠纷案。

  二、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云南天原

  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张弘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原告云南天原与被告弘盛实业、被告龙江电力、自然人徐敏共同出资设立石棉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化工)开展电石生产和销售。其中云南天原出资1,360万元,占股34%,弘盛实业出资1,360万元,占股34%,龙江电力出资880万元,占股22%,徐敏出资400万元,占股10%。

  2013年4月30日,云南天原、弘盛实业、龙江电力以及弘盛实业法定代表人张弘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为了保证云南天原投资的保值增值,合作期限内云南天原不向天盛化工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由弘盛实业、龙江电力负责天盛化工的日常经营管理,弘盛实业每年向云南天原支付136万元,合作期限5年,并确保天盛化工净资产不低于账面资产净值3,415万元,由此计算云南天原股权价值为1,141.10万元。合作期满后云南天原选择转让持有天盛化工股权的,弘盛实业或龙江电力应当按股权价值1,141.10万元予以购买。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弘盛实业违反本协议之项下所做的承诺、保证及合同约定,视为违约,弘盛实业应向云南天原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给云南天原造成损失,还应当对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弘为弘盛实业和龙江电力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作协议》到期后,云南天原发函至弘盛实业、张弘催促付款,弘盛实业、张弘于2018年11月16日书面回复认可支付2013-2014年的固定红利272万元,并已支付了20万元。其后,由于弘盛实业、龙江电力经营不善,导致天盛化工股东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决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致云南天原无法按《合作协议》第一条“以招拍挂程序”向弘盛实业、龙江电力转让天盛化工股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向原告云南天原支付股权回购款1,141.10万元。

  2、判令被告弘盛实业支付原告云南天原固定收益款68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

  3、被告张弘对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所负原告云南天原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四)案件审理情况

  尚未开庭

  三、案件对公司影响

  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带来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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