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2020年12月12日 01:32 证券日报

原标题: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39

  一、协议签署概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与上海优尼客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尼客”)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上海优尼客物联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2层B2012室

  法定代表人:孙武章

  注册资本:1111.1112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5月10日

  营业期限:2013年5月10日至2043年5月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专业设计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艺术品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该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订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无需履行相关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优尼客物联网有限公司

  甲方为了提升在新材料与新能源领域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新产品研发及拓展前沿技术商业应用业务,利用乙方在技术情报收集、市场研究及技术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优势,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协议内容概述

  1、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乙方充分发挥自身在产业、区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1)相关前沿技术情报收集、技术应用市场挖掘;(2)牵线相关前沿技术研究单位技术咨询、技术合作;(3)提供或牵线前沿技术中介、转移等相关服务;(4)与其他相关战略投资人的中介接洽与合作。

  2、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服务推进的相关信息,如因服务事项需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书面材料,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派人或书面授权乙方签署。任何以甲方名义的决策必须由甲方指派人员现场办理或向乙方出具正式的授权书,否则甲方视为无效不予认可。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相关申请应认真审核,并有权拒绝甲方认为不合适的事项。

  2、甲方有权随时监督乙方实施本协议的具体情况,有权就甲方关切事项要求乙方做出书面答复。

  3、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提供满意服务后按约定支付报酬。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及时、如实向甲方提供服务推进的有关信息,并确保该信息的真实性,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尽审慎和诚实义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就服务内容的具体推进给以配合。

  3、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如在服务期间乙方需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需提前3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甲方要求做陈述与说明。乙方以自己名义签署的任何文件或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名义签署的任何文件,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如因乙方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相应法律责任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报酬。

  第四条 服务报酬

  1、甲方根据不同的服务事项提供相应的报酬,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的服务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服务期限届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五条保密事项

  双方均不得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做出不利于对方的任何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

  1、经乙方提供有效服务,甲方最终与乙方推荐的第三方签署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合作协议时,甲乙双方就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标准及方式进行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应协议。

  2、因乙方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对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协议书》的签订的有利于合作双方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提升公司在新材料与新能源领域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新产品研发及拓展前沿技术上也应用业务,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存在的风险

  本次《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对双方的合作实施推进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协议涉及的后续事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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