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12月09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国际”)于2020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086)。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国际大厦)。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原军。

  6、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0,301,8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16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4,131,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15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170,3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1,668,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5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70,172,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539,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0%;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0,172,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539,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0%;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0,283,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650,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树礼、李敏娜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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