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7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7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0年12月05日 01:42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7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11月2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12月4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名,实际参会董事10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董事长、方合英董事、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黄芳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50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50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9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9亿元人民币,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及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及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广州瑞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瑞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间接持有50%股权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9.3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36号201室(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韩广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文化产业园的投资、招商、开发、建设;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文化推广(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文化传播(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航运经纪;技术进出口;停车场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软件开发。

  截至2020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85.04亿元人民币,2020年1-9月项目尚处于前期,公司未产生收入,净利润-0.04亿元人民币。

  2、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3.77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限批发,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煤炭、焦炭、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矿产品(不含专控)、饲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原料油、日用百货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058.35亿元人民币,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51.9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9.27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50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50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提供9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9亿元人民币,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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