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长兴县太湖街道陆汇路5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长兴县太湖街道陆汇路5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0年12月01日 03:45 用户5907915868

原标题: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长兴县太湖街道陆汇路5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徐一俊、徐伟承诺

  1、本人承诺自中晶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晶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晶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晶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中晶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中晶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中晶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中晶科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36个月的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晶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中晶科技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所参照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的,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中晶科技。

  5、不论本人在中晶科技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本人是否从中晶科技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中晶科技股票之锁定另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照此等要求执行。

  (二)隆基股份、张明华等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自中晶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晶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晶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晶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中晶科技。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中晶科技股票之锁定另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此等要求执行。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中晶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晶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晶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晶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中晶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中晶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果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中晶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中晶科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晶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中晶科技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所参照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的,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中晶科技。

  5、不论本人在中晶科技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本人是否从中晶科技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中晶科技股票之锁定另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照此等要求执行。

  二、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5%的股东徐一俊、徐伟、隆基股份、张明华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中晶科技予以公告。如果本人/本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1%;如果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如果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亦将遵守前述减持规定。

  3、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本公司应向中晶科技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4、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本公司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中晶科技。

  5、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中晶科技有权从对本人/本公司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一俊、徐伟还出具承诺: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所参照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预案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主要措施与程序

  当预案的触发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上述(1)、(2)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应当遵守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决定采取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管薪酬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决策程序、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具体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回购股份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2%;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8%。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增持)与程序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预案触发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在方案获得必要的审批及授权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依照方案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增持的方式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与控股股东可同时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亦可分别执行。若公司实施回购的措施后或者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在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5、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且公司、控股股东均已依照预案的规定采取了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但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买入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计划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但如果在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更换或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该等人员就任前,公司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并要求其依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出未履行本预案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若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本人同意中晶科技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在中晶科技认为必要时采取限制本人薪酬(津贴)、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3)若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就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以下承诺:

  (1)《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上市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其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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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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