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关于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2020年12月01日 03:44 用户5907915868

原标题:关于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根据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对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修改涉及根据监管规定取消分级机制,并据此就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场内简称:煤炭A,基金代码:150251)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场内简称:煤炭B,基金代码:150252)的终止运作,包括终止上市与份额折算等后续具体操作做了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并终止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上市。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整改前,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仍可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期间,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2、本基金整改将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如果投资者在整改前以溢价买入或持有,折算后可能遭受因溢价消失带来的较大损失。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关于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对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修改涉及根据监管规定取消分级机制,并据此就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场内简称:白酒A,基金代码:150269)与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场内简称:白酒B,基金代码:150270)的终止运作,包括终止上市与份额折算等后续具体操作做了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并终止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的上市。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整改前,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仍可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期间,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2、本基金整改将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为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如果投资者在整改前以溢价买入或持有,折算后可能遭受因溢价消失带来的较大损失。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对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修改涉及根据监管规定取消分级机制,并据此就招商300地产A份额(场内简称:地产A端,基金代码:150207)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场内简称:地产B端,基金代码:150208)的终止运作,包括终止上市与份额折算等后续具体操作做了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招商300地产份额,并终止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的上市。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整改前,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仍可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期间,招商300地产A份额、招商300地产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2、本基金整改将招商300地产A份额与招商300地产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为招商300地产份额。如果投资者在整改前以溢价买入或持有,折算后可能遭受因溢价消失带来的较大损失。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关于招商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等5家券商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公司将增加上述渠道为招商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招商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增强A :009726、招商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增强C:009727)的销售机构并开通认购等相关业务。

  具体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一、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3、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及网址:

  ■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关于招商安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安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安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招商安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招商安锦债券

  基金代码:招商安锦债券A: 008458

  招商安锦债券C: 00845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8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第三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20年11月30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若截至2020年12月7日日终,本基金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发生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自2020年12月8日起,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等业务。

  2、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投资者可以登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公司将增加大同证券、世纪证券为招商瑞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招商瑞庆混合A :002574、招商瑞庆混合C:007085)、增加大同证券为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46)的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一、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3、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及网址:

  ■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招商标普金砖四国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mfchina.com)发布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1244 号文核准募集的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称“本基金”)于2011年2月11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时间:2021年1月7日上午10: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中信公证处4058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2月11日,即在2020年12月11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基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托管人派出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监票人对此进行监督,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机关宣读公证词;

  10、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3、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4、本次大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5、本次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正反

  面复印件;

  2、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按“七、授权”中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二)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代表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证明文件;

  3、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还应按照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出席会议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该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

  2)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该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该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权代表该机构的其他证明文件。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或者邮寄至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材料的时间为准),信封封面注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本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0369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6日17:00。将书面授权文件邮寄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2)做出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选择前述(三)各类代理人中的一家机构或一名个人作为代理人;一次授权选择多个代理人的,根据时间先后顺序以最后授权为准,无法区分授权先后时间的,按照无效授权处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4)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未选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八、会议的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6日的每天上午9:00-下午 4: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应在预登记时间内,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0369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凭本公告“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为0755-81201213,确认电话为010-56937436-4036。

  3、邮件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邮件方式进行预登记的,可将邮件预登记内容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指定邮箱(cmf@cmfchina.com)。邮件预登记内容为“#预登记#个人客户 姓名#证件号码#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双引号不用输入,#号需输入)。

  4、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况,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予以配合;未能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不能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九、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托管人派出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或拒不配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票(详见附件二,下同)填写完整清晰的,为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决议生效条件

  1、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管理人可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http://www.cmfchina.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四层东区一部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81139046

  邮政编码:100032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三、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将于2021年1月7日上午10:00时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于2021年1月7日上午09:00至2021年1月7日上午09:50办理会议登记,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本基金将在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2021年1月7日)自开市起开始停牌,直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复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附件一:《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二: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三: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样本)

  ■

  附件四:

  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成立于2011年2月11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暂停交易,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自终止上市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6)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中,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现场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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