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法律顾问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0-084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法律顾问辞职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26日收到刘宇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刘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其辞职申请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刘宇先生确认其与公司及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刘宇先生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刘宇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对刘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0-085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2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七名,实际出席董事七名,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孔庆辉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对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把握市场机会,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公司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867,029,073.9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以846,997,789.51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七票同意 零票反对 零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流程进行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七票同意 零票反对 零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聘任李建防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上述职务的任期均至第八届董事会换届。
表决结果:七票同意 零票反对 零票弃权
李建防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件:李建防先生简历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李建防先生简历
李建防,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籍贯山东莘县,中共党员。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11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7年1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副研究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现任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工作简历:
1987.09-1992.11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学生;
1992.11-1994.12 北京市水产实业公司销售、法律顾问;
1994.12-2002.01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年级办公室主任;
2002.01-2007.03 中国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处副处长;
2007.03-2011.08 中国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拆迁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2011.08-2015.09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2015.09-2015.10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2015.10-2018.06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其间:2010.09-2017.01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2018.06-2020.11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2020.11至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李建防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0-086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冀东水泥)于2020年11月2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46,997,789.51元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6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2,82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282,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和路演等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92,537,735.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11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0BJAS10094)。截至11月2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使用802,466,941.9元(不含本次拟置换的金额)。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2,000.00万元(含28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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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把握市场机会,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公司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867,029,073.9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XYZH/2020BJAS10098)。公司以846,997,789.51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元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2020年11月签署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做出安排: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与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置换与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XYZH/2020BJAS10098)。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冀东水泥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冀东水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11月11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冀东水泥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冀东水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冀东水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冀东水泥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XYZH/2020BJAS10098);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0-087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冀东水泥)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流程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6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2,82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282,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和路演等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92,537,735.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11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0BJAS1009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2,000.00万元(含28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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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项目实施主体财务部门对募投项目合同的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可用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支付,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中明确本笔承兑汇票所背书转让支付的对应合同、结算项目等内容,并注明可用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三)项目实施主体财务部门对用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款项进行逐笔登记并建立台账,每月统计合同项下承兑汇票转让支付的金额,每月10日前置换上月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项目实施主体的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支付事项,对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置换事项的相关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意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独立董事意见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且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同意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冀东水泥对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冀东水泥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冀东水泥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0-088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宗山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对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把握市场机会,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公司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867,029,073.9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以846,997,789.51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 零票反对 零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流程进行等额置换。
监事会认为: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 零票反对 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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