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年11月25日 01:32 用户5907915868

原标题: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0-113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9号一一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2020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公告已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办理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5月6日一一2020年11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的范围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2020年11月1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附件。

  经公司核查,上述14名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于其知悉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时间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自身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买卖期间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汇总表

  ■

  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0-114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正藏药”)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时间

  3.1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3.2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叶青大厦D座7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雷菊芳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7.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63,114,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34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3,098,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3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72,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57,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7.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股东大会无本议案关联股东出席。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10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55%;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股东大会无本议案关联股东出席。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10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55%;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无本议案关联股东出席。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10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55%;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无本议案关联股东出席。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102,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55%;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吴团结、李冬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见2020年11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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