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2020年11月24日 16:23 中国金融信息网

原标题:【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4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市场准入工作管理,银保监会24日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7章76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了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结合前期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本次办法修订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具体来看,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满足十一项条件,如在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果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如果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满足另十一项条件,如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等。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办法》明确,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附: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4462&itemId=928&generaltype=0

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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