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11月20日 02:28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20-055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 178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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