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11月17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0年11月11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5,226,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0,854,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71,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8%。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71,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8%。该等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9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2,588,992,507股-21,711,700股= 2,567,280,807股】

  3、公司9名董事、4名监事、1名监事候选人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贾玉莹女士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863,51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14%;反对11,7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38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2,656,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4835%;反对11,7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1.515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863,306,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382%;反对11,9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61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2,452,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0662%;反对11,9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933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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