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1月10日 16:24 银保监会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江苏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

当 事 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89号401-1、401-2室

主要负责人:陈弘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达理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2018年,永达理江苏分公司通过公司基本户收取保险机构佣金,累计93305601.5元。该账户同时还用于列支各项办公费用,如,2018年6月8日支出永达理江苏分公司办公室租金734372.5元。

二、使用内容不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截至检查组离场日(2019年7月15日),永达理江苏分公司使用的客户告知书,未包含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内容。如,2018年10月28日客户陈**签署的客户告知书。

三、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8年8月30日至9月7日,永达理江苏分公司客户3人随团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3名客户旅游团费共6.57万元,由该公司经纪人支付,涉及保险业务2笔。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永达理江苏分公司相关银行对账单、财务凭证、财务报表、相关客户投保资料、相关会议奖励报告及附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六)项,对永达理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二)上述使用内容不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对永达理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三)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永达理江苏分公司处7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9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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