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高管被判刑

浙商证券高管被判刑
2020年10月30日 15:59 经济网

原标题:浙商证券高管被判刑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一良 | 浙江杭州报道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浙商证券(601878.SH)原党委委员、副总裁周跃犯贪污罪一案,涉案金额达1205.12万元,周跃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早在两年前,2018年7月26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委网站公布消息称,浙商证券原党委委员、副总裁周跃涉嫌严重违法,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2010年12月,周跃作为“储备人才”被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沪杭甬公司”)从证监系统引入。2011年1月至12月,周跃被委派至沪杭甬公司实际控股的浙商证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2012年1月,一年职业禁止期满后的周跃被浙商证券正式聘任为副总裁,而当时的他还未满40周岁,可谓青年才俊、志得意满。

公开资料显示,周跃出生于1972年11月,浙江舟山人,硕士学历,1995年7月至2000年10月曾供职于浙江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副经理。

2000年10月起,周跃先后担任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并兼任浙江证监局首席会计师。

4年贪污1200万,“青年才俊”锒铛入狱

进入浙商证券的周跃一直负责公司投行业务,且业绩亮眼。

公开报道显示,从周跃进入浙商证券的2011年至周跃被监察调查的2018年,浙商证券投行业务的债券主承销金额涨了13倍,排名跃升了10个位次,浙商证券的投行业务在周跃手中连续多年保持超30%的年增长率。

2016年及2017年,周跃在证券时报社主办的“中国区优秀投行评选”活动中连续获得“中国区十大投资银行家”称号,是当时唯一一位蝉联该奖项的投行人士。

突出的业绩也让年轻的周跃收获颇丰,前程似锦。

2015年10月26日,沪杭甬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浙商证券第二届经营班子人选,周跃为浙商证券副总裁。

2016年12月26日,沪杭甬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增补周跃为浙商证券党委委员。

浙商证券2017年年报显示,浙商证券董监高税前薪酬合计为2273.16万元,其中年纪轻轻的周跃以280.5万元位列第三。

然而,众人眼中的满满收获,似乎并未让周跃满意。

此次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从2012年正式入职浙商证券开始,周跃就利用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之便,在投行项目中虚构第三方服务,套取浙商证券的投行收入。

法院审理认定,2012年至2015年,周跃在担任浙商证券副总裁期间,利用其分管有关投行项目等职务便利,虚构第三方服务单位在相关投行项目中提供帮助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由第三方服务单位从浙商证券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税费后返还到周跃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无需按照协议内容提供服务,以此方式骗取浙商证券资金共计1205.12万元。

法院认为,周跃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周跃通过家属主动退还赃款957.43万元,调查机关从他人处追回赃款217.5万元,共计追回赃款1174.9万元。尚未追回的周跃犯罪所得赃款30.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周跃虚构第三方服务费用具体分述如下:

1. 2012年期间,周跃在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浙江智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浙江智周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98万元。浙江智周扣除税费后,返还周跃共计92.13万元,均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2.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周跃在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上海融玺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93万元。上海融玺扣除税费后,返还周跃共计85.5135万元,均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3.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周跃在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宁波亿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宁波亿诚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得119.8万元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4.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周跃在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宁波亿诚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宁波亿诚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得240万元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5.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跃在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杭州华天投资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杭州华天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250万元。杭州华天扣除税费后,已返还周跃175万元,均归周跃个人非法占有使用;未返还给周跃的37.5万元于案发后被调查机关追回。

6.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跃在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杭州一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杭州一百一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179.32万元。杭州一百一扣除税费后,返还周跃共计143.46万元,均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7. 2013年,周跃利用其分管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的职务便利,以让浙江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第三方服务,与浙商证券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从浙商证券支出225万元。浙江三创扣除税费等费用后,以报销发票、分销费的名义,返还被告人周跃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及宁波亿诚对公账户共计194.8万元,均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周跃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判决书中还披露,2017年5月22日,周跃曾涉嫌危险驾驶罪,后决定不起诉。

浙商证券位于杭州钱江新城的公司总部前台《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一良|摄浙商证券位于杭州钱江新城的公司总部前台《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一良|摄

骗取服务费或是投行业内潜规则

10月14日,接近周跃及其家人的杭州某券商人士王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周跃亲属对周跃因贪污罪入狱一事或有质疑。

“浙商证券的绩效考核规定,浙商证券对公司的业务采用费用包干模式,也就是浙商证券按照当年业务项目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收入后,其余费用由项目团队支配,用于支付与投行部门有关的费用。”王平说。

王平举例,根据2012年版《浙商证券债券发行业务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债券发行业务原则上实行包干模式,即债券发行系列按照当年年度项目净收入≤8000万元的,按年度项目净收入的60%提取可使用费用,用于支付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固定和变动费用,净收入的40%上交公司总部。

王平介绍,包干模式下,包干费用可分为项目的团队运行成本,其中包括团队员工的固定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项目制作成本等,以及团队绩效奖励、第三方机构外包服务费用等。

“有周跃的亲属曾提出,此次涉案金额作为第三方机构外包服务费,由团队包干费用支出,费用主要来源于客户,与浙商证券的收入无关,没有导致浙商证券单位财产损失,所以周跃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特点,不构成贪污罪。”王平说。

而周跃亲属更大的质疑,可能来源于周跃事发后浙商证券并无其他投行业务职员因相同原因被追究责任。

“因为在投行领域很多从业人员都有类似吃服务费的操作,所以他们认为周跃是被选择性执法了。”王平补充说。

对于这一问题,国内某知名券商投行部门副总经理陈君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陈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投行业内,确实存在大量向第三方机构外包服务的情况,也存在部分服务费被投行人员放进自己口袋的现象,“而不是真正用于业务项目的开展”。

“这种情况可以说是我们业内的一个潜规则,一般情况下本单位不会深究这些开支的去向,毕竟行业竞争激烈,大家都需要给员工更多激励,但潜规则不代表合理或者合法,第三方服务费应该实实在在用在项目上,有根有据,甚至作为奖金给团队人员发掉也可以,如果把这些费用大量装进个人口袋,肯定是不合规的,也经不起单位或者司法部门的调查。”陈君说。

(文中“王平”“陈君”系化名)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第20期)

2020年第20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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