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接C153版)

维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接C153版)
2020年10月31日 03:29 证券日报

原标题:维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接C153版)

  (上接C153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进行的,以发出当天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维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5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均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1.3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134.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

  公司购买的产品标的均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总体风险可控。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期限届满后,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建设需要,实际投资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拟购买投资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投资理财品种或进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形式存放,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对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维康药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说明

  拟将公司的中文名称由“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维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由“Zhejiang Wecome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变更为“Wecome Pharmaceutical Group Company Limited”。公司名称变更后,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上述名称变更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三、公司名称变更的原因说明

  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适应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形象与品牌价值,变更后公司名称与发展战略更加匹配,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反映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四、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公司名称与发展战略更加匹配,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反映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其他事项

  上述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0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二楼会议室。

  9、投票规则: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0、 融资融券、转融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披露情况:上述议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3、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异地股东可以邮件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股东须仔细填写《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信封须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时间:2020年11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采取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0年11月13日17:00之前送达至公司。

  4、登记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证券部办公室。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

  联系人:谢立恒

  联系电话:0578-2950005

  传真:0578-2950099

  邮箱:zjwk@zjwk.com

  邮编:323000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约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878”。

  2、投票简称:“维康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采用等额选举(候选人数=应选人数),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采用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选人数),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位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登记表

  ■

  附件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本人持有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______股股份,兹全权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本人出席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会议通知所列全部审议事项及可能纳入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如有)按其自己意思进行表决,该代理人的投票结果视为我方的表决。

  ■

  投票说明:

  1、 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在栏外划“√”或全部空白的,视为弃权;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3、 授权委托书须为原件。

  委托人姓名/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次委托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该次股东会结束时止。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8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4F1B2U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遂松路2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卢卫芳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6日

  营业期限:2020年10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文具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维康药业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决议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1.3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134.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

  公司购买的产品标的均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总体风险可控。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期限届满后,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建设需要,实际投资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拟购买投资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投资理财品种或进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形式存放,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对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康药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任绍忠钟德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公司名称与发展战略更加匹配,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反映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宝昌、胡峰、王涛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适应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形象与品牌价值,同意将公司的中文名称由“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维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由“Zhejiang Wecome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变更为“Wecome Pharmaceutical Group Company Limited”。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均一并做相应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司名称变更有关的事项。公司名称变更后,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针对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同意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表示同意,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定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1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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