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10月30日 05:48 证券日报

原标题: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6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03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340,659股,每股发行价14.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5.04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5,994,744.2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4,005,250.8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0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圆全验字[2020] 00001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甲方A”,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B”,二者统称“甲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至2020年10月28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A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656000000836957,截止2020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24,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0吨高性能芳纶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B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656000000837021,截止2020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0吨高性能芳纶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A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8080188000238561,截止2020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24,600.525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有该情况,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5、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6、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7、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康昊昱、师龙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9、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1 年12 月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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