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0年10月30日 05:45 证券日报

原标题: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4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0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1151%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小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0年10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0)。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并同意以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3、 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同意以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 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年10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6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1151%。

  3、首次授予人数:75人。

  4、首次授予价格:19.6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计划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将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截止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7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0月29日为授予日,按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该等人员合计授予公司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4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业务指南4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燕麦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2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10月13日,公司上市至今未满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所有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3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邦凯路9号邦凯科技城2号C栋3楼好学厅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邝先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雅风、张家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5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15:3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0年10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燕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9.6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6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16: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0年10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立亮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并同意以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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