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20-070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20-070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10月30日 03:10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20-070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集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剑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数为205,33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9,784,867股的66.2837%。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3名,代表股份11,25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9,784,867股的3.63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为205,33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9,784,867股的66.283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9,784,867股的0.000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娜律师、余洪彬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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