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年10月28日 03:4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5民初1261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泾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根

  2、被告一:王汉仓

  身份号码:32082619760320****

  被告二:沈益平

  身份号码:32110219710131****

  被告三:桑海玲

  身份号码:32050419761110****

  被告四:桑海燕

  身份号码:32050319750705****

  被告五:陆祥元

  身份证号码:32052019660327****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被告就本次交易中获得原告的股票,分别配合办理回购与注销手续。其中:被告一持有的原告股票数为【12,954,407】,被告二持有的原告股票数为【8,944,519】,被告三持有的原告股票数为【1,954,682】股票,被告四持有的原告股票数为【837,328】股票,被告五持有的原告股票数为【558,217】。若被告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应按照每股3.52元的标准赔偿原告。

  2、请求判令五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业绩承诺补偿金。其中:被告一应支付341,218,114.19 元,被告二应支付134,294,276.05 元,被告三应支付131,268,671.80 元,被告四应支付56,259,385.06 元,被告五应支付37,506,262.57元。

  3、请求判令五被告分别自2020年6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其中:被告一应支付【5,336,471.5】元,被告二应支付【2,287,059.22】元,被告三应支付【1,905,882.68】元,被告四应支付【816,806.86】元,被告五应支付【544,537.91】元。利息损失的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暂计至起诉日,应至实际支付日。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与五被告及案外人苏州日亚吴中国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一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五被告及两个案外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苏州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73.31%的股权,交易价格为22,317.98万元。与此同时,原告与五被告还签订了一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简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目标公司苏州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的净利润不应低于4,000万元,2016年的净利润不应低于4,500万元,2017年的净利润不应低于5,500万元;否则,五被告应对原告进行业绩补偿。补偿方式为,五被告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原告股份,以总价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补偿,若仍有不足,则再以现金方式补偿。

  后,原告发现被告虚增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据《关于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盈利预测事先情况更正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0)00833号)显示,目标公司仅在2015年度实现了业绩目标,2016年度亏损15,819.39万元,2017年度亏损23,700.94万元。因此,依据《补偿协议》的约定,五被告对原告进行业绩补偿,补偿总金额为789,423,728.23元。

  2020年5月20日,原告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也出具了独立意见,审议通过了要求被告履行补偿责任的决议,并予以了公告。2020年5月28日,分别向五被告发出了要求履行业绩补偿责任的通知函,但五被告均未能履行。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完成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在受理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5民初1261号)》;

  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文件。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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