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2020年10月24日 02:43 证券时报

原标题: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509 公司简称:天富能源

  2020

  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奚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

  (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8年1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收购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天源燃气以现金方式收购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华储运”)持有的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华绿原”)65%的股权。经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利华绿原全部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18,957.03万元,对应利华绿原65%股权价值为12,322.07万元。经与利华储运多次协商,最终转让价格定为9,500.00万元。收购完成后,天源燃气持有利华绿原65%的股权。上述收购事项已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师国资发〔2017〕162号”《关于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收购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的批复》文件。天源燃气已于2018年2月10日与利华储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月13日按照协议约定向利华储运支付首期30%的转让款2,850.00万元,随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利华储运与第三方债务纠纷,其持有的利华绿原2,500.00万元股权于2018年3月9日被司法保全,致使天源燃气与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完全履行。为保障公司权益,天源燃气已将利华储运持有的未被冻结的利华绿原44.17%股权办理了工商变更。工商变更后,天源燃气持有利华绿原44.17%股权,占全部拟交易股权的67.95%;并已向利华储运支付了2,850.00万元首期股权转让款,占全部拟交易金额的30%,剩余6,650.00万元已止付。为保障公司权益,2019年4月29日,天源燃气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并获得法院受理通知书;6月19日,因利华储运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与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再行诉讼;11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天源燃气起诉被告利华储运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2019〕兵02民初6号),对于天源燃气请求判令利华储运支付违约金1,200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2,86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天源燃气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14日,兵团分院开庭审理;6月24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16号):驳回原告天源燃气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时,2020年1月7日,利华储运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天源燃气支付股权转让款36,056,153.85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6月23日,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10民初8号):天源燃气向原告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6,056,153.85元;驳回原告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天源燃气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1日网上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索引详见本公司2018年1月17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2018-临00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临00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临005《关于公司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收购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的公告》,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

  2、2020年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在市场价格不发生较大变动以及公司关联交易业务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2020年度预计向关联方采购各种原材料及商品不超过16,955.00万元,向关联人销售各种产品不超过10,941.00万元,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不超过149,495.00万元,向关联人提供劳务不超过31,950.00万元,日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及车辆金额不超过1,507.00万元;2月21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该事项。后根据经营实际需要,8月19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增加向关联方新疆天富小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购买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3,500万元;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销售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1,000 万元;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销售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150万元;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销售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120万元;石河子立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销售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70万元;新疆天富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2020年度提供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400万元。本次调整合计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5,240万元,调整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合计216,088万元。

  索引详见本公司2020年2月14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2020-临008《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临009《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临010《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2月22日披露的2020-临013《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8月20日披露的2020-临046《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临047《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临 048号《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3、2020年4月1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兵防指发电〔2020〕173号),根据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营业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气价、采暖费统一下调10%,对已缴纳的费用执行先缴后返。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详见公司2020-临016号《关于阶段性电价及气价调整的公告》)文件精神,依据上游供气企业降价情况,相应调整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落实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后公司又收到有关延长阶段性降成本政策文件,于9月24日发布公告:根据兵团第八师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气价、水价、采暖费政策的通知》(师市发改价〔2020〕12号)相关要求,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对营业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气价、采暖费统一下调10%,对已缴纳的费用执行先缴后返的政策。两次阶段性下调采暖费预计将减少公司2020年度利润约330万元;用气价格预计将减少公司2020年度利润约72万元。

  索引详见本公司2020年4月2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2020-临020《关于阶段性下调个体工商户供暖价格及气价的公告》,9月25日披露的2020-临052《关于延长个体工商户阶段性下调气价及供暖价格政策的公告》。

  4、2020年8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原有授信额度8亿元的基础上,申请新增授信额度2亿元。2020年度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合计10亿元,期限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索引详见本公司2020年4月24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2020-临02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临02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5月15日披露的2020-临028《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8月5日披露的2020-临04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临044《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2020年9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醇化110KV变电站整体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属醇化110KV变电站整体资产转让给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2020年5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成本法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为7,826.54万元(含税)确定。本次交易须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已于9月16日取得兵团第八师国资委“师国资发〔2020〕38号”《关于天富股份醇化110KV变电站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批复》文件。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产转让事项尚未实施完毕。

  索引详见本公司2020年9月12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2020-临049《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临050《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基于公司电、热、气等主营业务的行业特征,营业区内工业客户产能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有较大影响。目前“新冠”疫情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尚不明确,致使公司营业区内工业企业产能及投资等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将导致公司对区内客户用能数据无法按照以往正常年度情形进行预测。因此公司无法预测全年利润情况。后续公司将依据实际业绩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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