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商资管智远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0月12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
二、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每个集合计划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要求。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关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等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前端收费:
■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三)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8、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9、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四、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份额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每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1、对于A类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对于C类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赎回费率。
(三)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赎回的开始时间;
3、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的价格;
4、“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8、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9、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1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日常转换业务
本计划尚未开通份额转换业务。
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的集合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集合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本集合定投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笔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集合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集合的登记机构按照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无
2、场外非直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代销业务,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如代销机构在代销期间开展优惠活动,相关费率优惠信息以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二)场内销售机构
无
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公告/集合计划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一)《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二)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招商资管智远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商资管智远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amc.cmschina.com)或拨打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565)。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五)咨询方式: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65,公司网址:amc.cmschina.com。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