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2020年09月30日 05:06 证券日报

原标题: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0-042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432.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1.8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399.2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2.4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1.66%;预留32.8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5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0.1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资源”、“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7年5月3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9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除本激励计划外,公司无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432.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1.8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399.2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2.4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1.66%;预留32.8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5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000.00万股的0.14%。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181.8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0.76%。其中首次授予164.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0.2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000.00万股的0.68%;预留17.8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7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000.00万股的0.07%。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50.2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1.04%。其中首次授予235.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4.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00万股的0.98%;预留1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6.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000.00万股的0.0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部职工人数715人的比例为10.77%。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若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0.66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0.6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0.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8.97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33元/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0.3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9.49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七、等待期及限售期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权益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权益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产量”指各类萤石产品(酸级萤石精粉,高品位萤石块矿以及冶金级萤石精粉)的产量。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其全部获授的权益;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80%的比例行权/解除限售其获授的权益;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60%的比例行权/解除限售其获授的权益;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产品为酸级萤石精粉及高品位萤石块矿,并有部分冶金级萤石精粉。萤石作为现代工业的重要矿物原料,其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防、军事、核工业等领域,也是传统的化工、冶金、建材、光学等行业的重要原材料,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目前国内萤石下游需求中,约70%用于氢氟酸的生产,传统的钢铁、建材等行业需求约占30%。其中氢氟酸作为萤石下游最主要的产品和整个氟化工产业链的起点,主要应用于制冷剂以及作为新能源、新材料、国防、航天航空等领域原材料的含氟聚合物、含氟中间体和电子级氢氟酸等。目前,下游传统的制冷剂需求稳定,而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异军突起,这些领域使用的含氟材料有望成为氟化学工业的新支柱。

  公司是一家专业性的矿业公司。自2001年设立以来,专注于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萤石矿的投资和开发,以及萤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根据行业协会的统计,公司目前是中国萤石行业中拥有资源储量、开采及加工规模最大的企业。未来,公司还将通过勘查、收购等措施进一步扩充自身的资源储备,加强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管理和技术团队结构完整,覆盖了矿山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方面,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公司还与多家科研院所开展密切合作,并从中南大学等院校引进了专业的技术团队,充分利用其科研能力和智力优势,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产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且能够直接的反应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应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公司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2年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25% 、170%、210%;或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5,000万元且年产量不低于40万吨,202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90,000万元且年产量不低于45万吨。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

  1、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

  5、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或过户回购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和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 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19年12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72元/股(2019年12月3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80%、18.65%、16.00%(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81.8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164.00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399.03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0年1月授予股票期权,且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0年-2023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或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0.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35.2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443.73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0年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2020年至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二)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0-043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修订《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2019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20年3月18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0年3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20年4月20日,公司完成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4万份。2020年4月21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5.2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共向7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399.20万股,预留权益32.80万股,合计432万股。

  6、2020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公司于2019年12月制定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公司上市以来首次股权激励计划。

  在本激励计划公布后,即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且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扩散,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司当前经营环境较2019年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绩效指标的达成受外部不可抗力影响较大,若公司坚持按照原业绩考核指标,将削弱激励计划的激励性,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进而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疫情期间公司情况: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全球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本公司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利润都产生较大幅度的下滑。

  公司主要业务是萤石的开采、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酸级萤石精粉和高品位块矿,分别应用于下游氟化工和钢铁冶炼等行业。其中,下游行业中,氟化工行业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下游开工率降低带来对原材料需求减少,萤石产品价格下滑较大,下游相关上市公司2020年上半年净利润下滑也较大。

  受疫情影响,公司各矿山开工时间较往年有所推迟,特别是浙江紫晶矿业因在疫情期间更换矿山承包单位,工人多来自偏远地区,导致进场、交接时间推后,对业绩影响较大。公司2020年一季度、半年度的业绩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持续激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继续保持攻坚克难的奋斗精神,经公司深入调研并论证后,公司拟结合内外部经营环境修订《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三、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修订内容

  (一)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修订前后对比: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产量”指各类萤石产品(酸级萤石精粉,高品位萤石块矿以及冶金级萤石精粉)的产量。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上述修订内容的,均按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二)公司修订业绩考核指标基于的主要考虑因素:

  1、疫情对下游氟化工行业影响较大,导致下游对公司酸级萤石精粉需求减少,从而带来价格下跌。公司2019年酸级萤石精粉均价为2,566元/吨(不含税,下同),2020年上半年为2,420元/吨,而目前市场价格在2,200元/吨左右,是近些年价格的低谷。而公司二十余年来深耕萤石行业,基于对行业和市场的判断,认为目前的价格低谷是暂时的,而公司的净利润指标与价格息息相关,因此如果仅以净利润指标为考核指标,势必会以低价销售产品为代价,这既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加入产量的考核指标,充分考虑该指标的较高增长能较好地体现激励对象付出的自身努力,体现公司自身在生产和经营方面的良好势头。公司2019年度各类萤石产品产量约35.41万吨,本次设定的2020年度产量指标不低于40万吨,同比增加约12.96%,2021年度产量不低于45万吨,比2019年增加27.08%。在价格低谷时,如产量达到一定增长目标,公司保留更多的存货,在市场景气度复苏时,将会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3、原有的净利润指标保持不变,2020年度和2021年度增加营业收入与产量相结合的指标,有利于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尽最大努力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统一。公司本次未调整2022年业绩考核指标。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修订,是公司在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外部环境、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降低行权价格或调整授予价格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公司此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修订更能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降低行权价格或调整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修订《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修订更能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降低行权价格或调整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修订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0-044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15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南楼2303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15日

  至2020年10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参会登记时间:2020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南楼2301室)

  4、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张钧惠、戴水君

  电话:0571-81387094

  传真:0571-88380820

  邮箱:zhangjh@chinesekings.com

  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南楼2301室公司证券部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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