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份冻结申请执行人的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份冻结申请执行人的公告
2020年09月29日 05:1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份冻结申请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因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集团”)以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500万股为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于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贵人鸟集团未能按照公证文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平安信托作为债权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6500万股被司法冻结。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临2020-058号)。

  2020年9月28日,公司收到贵人鸟集团转发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5执689号之一),泉州中院裁定变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为平安信托与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贵人鸟集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泉州中院在执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泉州中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移交协议》、《债权转移通知书》、《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泉州中院提交回执。泉州中院查明,根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公司依法受让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担保债权并与申请执行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共同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变更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且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将按照债权转移通知书的要求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泉州中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对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债权及担保债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41,6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20%,已全部被冻结及轮候冻结。上述裁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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