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0-036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上市公司参股31.82%公司
● 涉案的金额:1,350,445,816.49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于2019年度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损失65,860,028.18元。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参股31.82%公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投资”或“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就与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化”或“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期,公司获悉东裕投资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该案件。案号:(2020)京01民初324号。现将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
(二)主要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261,005,946.76元及利息(自 2018年 10月 1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0年 7月 1日的本息合计1,350,445,816.49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被告持有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沧州大化”)50.98%控股权;沧州大化持有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230)46.25%股权。原告为收购沧州大化之目的,受让被告持有沧州大化的全部股权。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被告未实际依约将沧州大化的经营管理权交付给原告,致使在交易过渡期内,拟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双方发生案涉纠纷。
东裕投资认为,该案涉纠纷已经严重损害东裕投资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东裕投资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度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损失65,860,028.18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2019年年报,公告编号:2020-017)。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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