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2020年09月26日 05:1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于2020年8月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对公司被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投供应链公司”)提起诉讼进行了补充披露: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被河南国投供应链公司提起诉讼【案号:(2019)豫15民初163号、(2019)豫15民初164号】,合计涉诉金额为96,191,912.7元(买卖合同本金)。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豫1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15民初164号】。

  一、案件【(2019)豫15民初163号】进展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被河南国投供应链公司提起诉讼【案号:(2019)豫15民初163号】。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公司向信阳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英农业向原告支付垫付货款50,208,746.77元;2、被告华英农业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按照应付款金额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被告华英农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与实现债权有关的费用;4、被告曹家富、汪开江、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对被告华英农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信阳中院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华英农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40,399,901.65元;

  2、被告华英农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40,399,901.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华英农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0元、保全保险费30,125.25元;

  4、被告曹家富、汪开江、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对本判决第1、2、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4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843.73元,由被告华英农业、曹家富、汪开江、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2019)豫15民初164号】进展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被河南国投供应链公司提起诉讼【案号:(2019)豫15民初164号】。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公司向信阳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英农业向原告支付垫付货款45,983,165.93元;2、被告华英农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12,500元;3、被告华英农业向原告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的逾期滞纳金,按照应付款金额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4、被告华英农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与实现债权有关的费用;5、被告阮安华对被告华英农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信阳中院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华英农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41,070,665.93元;

  2、被告华英农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41,070,665.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华英农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0元、保全保险费28,789.9元;

  4、被告阮安华对本判决第1、2、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778元,由被告华英农业、阮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持续梳理公司诉讼及仲裁情况,并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做好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披露工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中,公司应向原告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和相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5民初163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5民初164号】。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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