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年09月23日 05: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0-042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18: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经知悉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继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俞铁成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钱振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独立董事后,钱振华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三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职期限自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自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04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钱振华,男,1963年4月生,本科学历。曾任常州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工作者、常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第一家试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州市第三届及第四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0-043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登记方式及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复 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或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原件提交至公司。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5、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二)登记时间:2020年10月9日(9:00-11:30,13:30-14:30)

  (三)登记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萍

  联系电话:0519-81282003

  传真号码:0519-81186701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邮政编码:213022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0-044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062号)。

  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062号)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0-045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俞铁成先生的书面通知,俞铁成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俞铁成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对俞铁成先生在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鉴于俞铁成先生辞职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辞职报告将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辞职申请生效前,俞铁成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钱振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独立董事后,钱振华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三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自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全体独立董事已对钱振华先生的简历、任职资格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其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3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钱振华,男,1963年4月生,本科学历。曾任常州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工作者、常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第一家试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州市第三届及第四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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